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三節稅收征管講義
第三節 稅收征管
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發票的要求;納稅申報及方式;稅款征收方式等。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注銷登記等。
(一)開業登記(設立登記)——先工商后稅務
開業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后辦理的納稅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了解)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黝惼髽I、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個體工商戶等等。
(2)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的納稅人,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提示】即使是免稅的和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也應當辦理。
2.開業稅務登記的地點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發生爭議的,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3.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自……起30日”——單選)
(1)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30日;
(2)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 ;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4)承包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勘探等,提供勞務的,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
(7)其他非生產經營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4.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5.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手續齊全(發放)——不齊全(補充)——有疑點(核實后發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
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
1.變更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要變化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2.時限要求——30日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是否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看變化的內容是否涉及證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三)停業、復業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2.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判斷題)
4.納稅人應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四)注銷登記——與變更區分(先稅務后工商)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需終止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1.注銷登記的原因和時限
(1)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15日(易考點)
(3)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30日
【鏈接】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并不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2.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提示】開業和變更都是30天,注銷15天,就一個特殊,遷址的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需要注銷的30天。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按照一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4.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滿10日內,納稅人應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了解)
1.稅種登記的范圍
2.登記申報所需的資料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了解)
1.登記范圍
2.登記申報所需資料
3.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
發票是確定經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一)發票的種類
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我國發票按其用途及反映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專業發票。
聯次:普通發票三聯(增值稅發票還多一個抵扣聯)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是固定的四聯;其他的發票可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適當增減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只有經國家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能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普通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3.專業發票(國有)
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7.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8.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妥善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三、納稅申報
(一)直接申報——親自去
又稱上門申報,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一種傳統申報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納稅申報方式。
(二)郵寄申報
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數據電文申報(電子申報)
經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進行申報。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其他方式
1.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可以視同申報。也就是說,按期納稅即視同申報,未按期納稅,也構成未進行納稅申報。簡易申報實際上是納稅申報的一種變通方法。
2.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
3.委托申報:委托注冊稅務師等由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他人代理申報納稅。
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一)稅款的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1)定義: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財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的征收方式。
(2)適用范圍: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
(1)定義:查定征收,是指對賬務資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適用范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
(1)定義: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2)適用范圍: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
(1)定義: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2)適用范圍: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簡稱定期定額戶)。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方法: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比如個人所得稅)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制的領域,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方法: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法的規定收取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
區分:代扣代繳是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同時扣收稅款,而代收代繳是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收取稅款。
7.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三自納稅)、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稅款征收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1)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陷阱:凍結全部資金)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陷阱:全部財產)
2.稅收強制執行
(1)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4)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上述條款同樣適用于稅收保全)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納稅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收檢查(了解)
(二)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1)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沒收財產和違法所得;
(5)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了解)與違反會計法的刑事處罰差不多,主刑,附加刑。
3.稅務行政復議(了解)
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做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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