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8年2月6日 蘇政發[1998]1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財務自主權得到進一步擴大
和落實,這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內部約束
和外部監督,出現了國有權益被侵蝕、國家收入流失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在一定程度
上影響了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為了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經省政府同
意,現將省財政廳制定的《江蘇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實施辦法》批轉給你們,請認真
組織實施。
加強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是落實和規范企業財務自主權,維護出資者權益,
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對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并要采取切實措施,建立健全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的監督機
制,把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制化軌道,保證和促進國有
企業生產經營和各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江蘇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實施辦法
(省財政廳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和財政
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切實加強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
業財務行為,促進企業依法組織財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現根據我省實際,提出以
下實施辦法:
一、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切實開展企
業財務監督工作,督促企業全面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約束與
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監督機制,把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在廠長(經理)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直接負責。企業應按
國家規定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財務監督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維護出資者權
益。
(一)要建立健全企業資金調度和使用的內部控制制度,節約資金占用,確保資
金調度的安全。
1.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資金調度結算中心,統一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監
督資金活動,按月編制資金使用和回籠計劃,并認真檢查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掌握
資金動態,發現問題及時反映。
2.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現金管理。財務人員應切實履行職責,對無
有效合同、無合法憑證和合規手續的經濟事項,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
票)。
3.企業在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要的基礎上進行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項目投資,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實行招、投標制度。
4.企業對外提供經濟擔保,必須經企業財務部門審查,并在企業年度財務情況
說明書中予以真實披露。對信用等級低、資信狀況差的企業,不得提供經濟擔保。
企業對外提供的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二)企業應本著先生產、后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各項消費資金的
使用,應于年初編制項目預算,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并據實向其報告執
行情況。
1.企業修造辦公樓、職工活動中心、招待所、職工住宅等非生產性設施應編制
項目預算,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立項、審批手續。企業修
造上述非生產性設施,不得擠占生產經營資金,不得高標準修建和高檔裝修。
2.企業業務招待費必須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內控制使用,并定期向職工代表
大會報告使用情況,發生超支的,超支部分在企業應付工資中列支。
3.企業購置小轎車、移動電話等高檔耐用消費品要與企業的規模和盈利水平相
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虧損企業、欠繳稅費企業及欠發職工工資和職工醫藥
費的企業,不得購置小轎車和移動電話。
4.企業應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進行內部工資分配。企業的各項工資性支出和
各種獎金一律納入工資總額核算。嚴禁在工資總額以外(包括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工
資項目。
(三)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要堅持分賬管理,并建立必要的內部控制制
度和報表制度。
1.企業的購銷活動及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收取或支付價款,及時辦理業務結算,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進價、壓低商品銷售及勞
務供應價格。主要原材料(設備)、產品(勞務)的購銷價格,應經企業價格審定小
組或企業財務、物價部門的審查,并實行采購(銷售)、定價與支付的分離。
2.關聯企業占用本企業資金的應收取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
費,并按照協議規定期限收回。
(四)企業對外投資應堅持集體討論,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
1.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及從事高風險項目投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
投資項目未達到預期效益或出現重大損失的,主要決策者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
會做出書面報告,并應向主管財政機關附報被投資企業經中介機構審查的財務報表。
2.企業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技術改造任務重,生產經營
資金不足的企業,不得對外投資。
3.企業對外投資形成后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投資項目實施跟蹤管理,對外
投資達到控股的,應派出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實施直接管理。
(五)企業必須加強各項資產的管理和核算,切實防止資產流失。
1.企業壞賬損失的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對屬于債務單位破產,依照法
律程序進行清償后,確實無法追回,或者債務人死亡,既無資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
擔人,確實無法追回所形成的壞賬損失,在取得有關合法證明后,方可按規定進行處
理;對于超過三年的應收賬款,企業要制定催收計劃,確實不能收回的,必須在履行
報批手續后才能進行處理,不得自行轉作壞賬處理。
2.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應組織有財務人員參加的清查小組及時進行清查,由經辦
人填列能夠說明具體事項、損失原因及金額的資產損失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
交財務部門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在規定限額內的,報企業負責人審批。
3.涉及企業財產轉移和產權變動等事項的,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資產評估,并
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資部門確認。
(六)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正確核算成本
費用,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亂擠亂攤成本,并建立嚴密的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搞
"虛盈實虧"。
1.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預提費用項目及標準,預提數額與實際數額發生差異
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部分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
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凡屬一次或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應按費用項目的受益
期分攤,分攤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企業應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的管理。現有各類在建工程項目,應進行全面清
查,已經完工的,應及時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
驗收的已完工程項目,應按暫估價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按規定提取折舊。已經整體
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一律按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管理
核算,其借款利息和匯兌損益,必須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也不得轉入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3.企業"遞延資產"應按國家規定的項目進行列示,分期處理。
4.企業存貨領用或發出方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固定資產凈殘值
率,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等按財務制度規定選擇后,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必須
在年度終止前提出變更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執行。
(七)企業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加強收入管理。
1.企業提供或獲得的銷售折扣或折讓以及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對外投資收益都
必須按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嚴禁將財產租賃、對外提供勞務、副產品銷售及銷售折扣
和對外投資等所得搞賬外核算或私設"小金庫"。
2.企業興辦的第三產業及其他非獨立機構或經營部等,其營業收入及發生的各
項費用都應納入企業財務統一管理,并由財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
(八)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后,應按國家規定的稅后利潤分配秩序進行利潤分配。
1.企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之后,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企業提
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其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并符合主管財政機關的規定。
2.企業提取的公益金應主要用于企業集體福利設施建設,不得和企業應付福利
費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費性支出。企業虧損或實現利潤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
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建立健全重要財務事項的備案和審批制度,依法實施對
企業的財務監督。企業應自覺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
絕、隱匿、謊報。
(一)企業發生的下列經濟事項,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1.企業開設的銀行賬戶。(新開賬戶應在開設后10日內報主管財政機關備
案。)
2.企業差旅費開支標準、銷售費用包干辦法和勞動保險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
3.企業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及遞延資產等項目的核算辦法和列支情況。
4.企業對外投資、發行債券等重大投融資行為,其論證方案等應報主管財政機
關備案。對外投資收益情況應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作專項說明。
5.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凈殘值率、折舊方法,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
(二)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確認或審批。
1.新設立企業財務體制的核定及老企業財務體制變更,由主管財政機關確定;
企業整體出售或成建制參與中外合資或進行改組改制的,其出售及改組方案,應報經
主管財政機關確認;企業中止經營或破產的,應依法進行清算并由主管財政機關負責
相關財務事項的處理。
2.企業年度工資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由主管財政機關按照"兩低于"原則核定。
嚴禁在工資總額以外的任何項目中以各種名目發放補貼、津貼。
3.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凈殘值率及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的變更,
需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企業列支的遞延資產及待處理財產損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
規定,本通知下發前已列入遞延資產和待處理項目的,企業要制定分期攤銷計劃,報
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今后凡需列入遞延資產、待處理項目的財務事項,必須報主管財
政機關審批。
4.企業建造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和購置小轎車,必須
有相應的資金來源,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辦理立項審批之前,其資金來源
需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查;企業購建職工住房,不得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
5.企業資產損失按以下權限報經批準后核銷。
企業資產單項凈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年度內累計損失在50萬元以下的,由財
務部門審核,報企業經營者審批后按財務制度的規定自行核銷,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
案;單項凈損失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年度內累計損失在100萬元以下
的,應報企業主管部門或授權投資主體等機構批準,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單項金額
在20萬元以上或年度內累計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核銷。
企業的壞賬損失,無論金額大小,均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6.企業對外捐贈或提供公益性贊助超過規定限額的,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7.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上繳形式及比例由主管
財政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主管
財政機關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及財務審計報告進行審查驗證,并出具審查批復意
見。
四、根據實際需要,主管財政機關可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向有關
企業派出監事,會同監事會的其他成員開展監督工作,監事應及時向派出機關反映企
業財務管理方面的存在問題。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財務總監制。
五、社會中介機構在承擔企業資產評估、決算審查驗證過程中,應依照國家有關
法律規定和客觀、公正、全面的原則,揭示和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財務狀況和財務
成果。對需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查的有關事項,應以主管財政機關的審批意見為依據。
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應及時向主管財政機關報告。
六、主管財政機關應加強對企業執行財政財務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嚴重違反
財經紀律的企業,主管財政機關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寫出書面整改報告外,有權在一
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向社會公開披露其違紀違規行為。
對嚴重違紀違規的企業財務人員,主管財政機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人事
部門取消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并在兩年內禁止其從事會計工作。
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規定,造成嚴重損失或對秉公辦事的財務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的企業經營者,主管財政機關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應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辦法適用于國有企業、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額所占比例超過
50%或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或授權經
營公司。
八、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九、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