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新會計準則后,上市公司按原制度核算的資本公積應當如何處理?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在“五一”節前再次發布專家工作組意見,為其指明了三條出路。
此次發布的專家工作組意見,回答了新會計準則執行過程中的8個問題。除如何對原資本公積中的各個項目進行處理以外,還就如何正確地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如何正確地進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會計處理等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
此前,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布過一次專家工作組意見,就首次執行日企業原確認的股權分置流通權余額如何處理等10個問題給出了指導意見。
資本公積按來源分別核算
根據專家工作組意見,執行新準則后,上市公司原制度下核算的資本公積應按其來源分別進行處理。
其一,原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處理方法不變,執行新準則后仍作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進行核算。
其二,原資本公積中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其他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變動產生的股權投資準備,執行新準則后,轉入新準則下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其三,原資本公積中除上述以外的項目,包括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關聯交易差價、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凈資產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等,執行新準則后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單設“原制度資本公積轉入”進行核算,該部分金額在執行新準則后,可用于增資、沖減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合并差額等。
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明確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二是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上述條件所稱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具體指什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指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城市,對于大中型城市,應當為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城區。此次專家工作組意見進一步指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區。
專家工作組意見再次強調,在符合新準則規定的條件下,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模式,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實際上,在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目前僅有9家對所持投資性房地產選擇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金融資產分類和處理有講究
針對部分上市公司對所持金融資產分類較隨意的情況,專家工作組意見要求正確地進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應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且持有期限較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上市公司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以歸為此類。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一些上市公司將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權一概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甚至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又立即將其拋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這是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最大的不同點。但此次專家工作組意見指出,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非暫時性下跌,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業內人士表示,通常的股價下挫應屬暫時性下跌,但像銀廣夏造假曝光后的連續跌停就是非暫時性下跌了。專家工作組意見還指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實現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也應計入當期損益。(上海證券報 初一 2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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