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師執業前海須持“雙證”
該《條例》于1995年頒布實施,經歷了2002年修正、2003年第一次修訂和2007年第二次修訂,此輪修訂更出現大幅修改,特別增加了“香港居民在前海執業”的相關條款,引發關注。
《條例》第二條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特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備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即須有內地和香港認可的會計師資格“雙證”。
同時,《條例》規定,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伙人人數不得低于合伙人總數的51%;應在合伙協議中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予以列明并作出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采用何種表決方式,合伙人中內地居民的累計表決權不得低于51%;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者,應當是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并由內地居民擔任。
時間:2013-09-07 責任編輯:zgksp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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