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引發融資租賃業愈多難題
目前,營業稅改增值稅(下稱“營改增”)試點城市已經從上海陸續擴大到8個省(直轄市)。隨著試點范圍的擴大、試點時間的延長,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中遇到的問題愈加凸顯,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就融資租賃行業的財稅問題提交提案,希望有關部門繼續推動解決、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融資租賃企業稅負增加,售后回租業務重復征稅完全違背了“營改增”的基本原則——“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
融資租賃增值稅稅基成倍擴大,3%即征即退政策無法兌現,發票難以收取,利息支出無法抵扣,資金流、票據流、物流難以一致,增值稅發票開取方式等問題的存在,迫使一些企業改變業務模式,增加了業務風險,甚至造成租賃企業很多業務無法開展,長此以往,將會給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蒙上陰影。
融資租賃企業稅負增加已成不爭事實
作為國家為推進調整經濟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采取的結構性減稅的重大舉措,“營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財稅[2011]110號文也明確“營改增”的基本原則是“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
但從最早開始試點的上海來看,與多數試點行業和企業稅負明顯減少相比,融資租賃企業稅負較之前繳納營業稅時大幅增加。
從另一“營改增”試點城市天津——國內最大的融資租賃聚集區來看,情況也同樣如此。2013年2月財政部工作組由副部長王軍帶隊,赴天津與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座談。一些人大代表反映,自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啟動“營改增”試點以來,全市97.7%的試點企業稅負下降,但有2.3%的企業稅負上升,特別是有形動產租賃行業,稅負增加較多。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生金融租賃”)常務副總裁、首席財務官王蓉認為,“營改增”后融資租賃行業稅負大幅增加,主要原因在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按差額納稅,即有形動產價款和相應的銀行利息扣減后再納稅,稅率為5%。而“營改增”后,稅基未變,稅率則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個百分點,對應的附加稅費也提高12個百分點,總體稅負增加兩倍多。
據統計,2012年國內9家金融租賃公司實際繳納營業稅6.87億元,若按增值稅模擬測算,繳稅金額約為19.95億元,增幅達190%。
“營改增”后租賃公司稅負大幅增加。租賃公司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17%,稅負比原營業稅下增加接近三倍。不僅如此,租賃公司還無法享受稅負超過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更重要的是,在售后回租業務過程中會重復征收增值稅。
售后回租業務重復征稅
王蓉指出,“營改增”后租賃行業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營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業務中,對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在向租賃公司轉讓有形動產時,不征收增值稅,所以企業不能給租賃公司開具有形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租賃公司在計算售后回租業務銷項稅額時,如果在“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包含有形動產的價款,那么租賃公司因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無法抵扣進項稅。結果將導致企業購置有形動產時已繳納過一次17%的增值稅,在售后回租業務過程中,租賃公司對這一有形動產將再繳納一次17%的增值稅,造成重復征收增值稅。
售后回租業務重復征稅違背了“營改增”的基本原則“基本消除重復征稅”。
王蓉還介紹,“營改增”后民生金融租賃售后回租業務一度基本停擺。
而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的主要業務類型,這一業務開展受阻,對于整個行業的打擊是不言而喻的。
3%即征即退政策成鏡中月
“營改增”后,為實現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穩過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稅[2011]111號文,規定了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規定,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在財稅[2012]86號出臺之前,3%即征即退的分母一直是業內爭論的焦點,各地具體執行的情況也很不一樣。
“上海市3%即征即退的分母,有的按息差(租息減去財務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而北京市按照本金加上租息,以北京市的算法對很多融資租賃企業測算稅負,沒有一個可以達到3%,這就意味著原來按照5%交稅,現在按照17%交稅不給退稅,結果就是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增加。”北京祥盛宏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尤貴在“中國融資租賃三十人論壇成立一周年研討會”上介紹。
“如果按照租息全額乘以3%計算退稅基數的時候,實際稅負仍然要比營業稅高,除非利率水平或者獲利水平非常高。”北京京城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霍其慧如是說。
2012年12月4日,財稅[2012]86號文出臺,對增值稅3%即征即退的稅負分母基數進行了明確,“財稅[2011]111號文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中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即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僅包括租賃利息收入,還包括了租賃本金。
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招銀租賃”)副總經理劉衛東指出,以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利差3%來測算,按86號文測算實際稅負在0.7%,遠低于稅負超過3%才可即征即退的標準。實質也就是“營改增”前后租賃公司的流轉稅率從原來的利差的5%,擴大到了17%,增幅為240%,對租賃行業的發展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民生金融租賃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湯敏指出:“以不同的分母計算實際稅負,差別非常大:以租金全額作為分母,實際稅負約為0.5%;以租息作為分母,實際稅負約為2.5%;以息差及租息減去財務利息支出作為分母,實際稅負約為5%。”這也就說明,若以86號文的口徑,即分母為租金全額,租賃公司的實際稅負只有0.5%,遠小于3%,無法達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此外,財稅[2011]111號文中明確3%即征即退是試點期間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劃,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間完成“營改增”。待“營改增”全面完成后,過渡期優惠政策能否延續還不得而知。
實務操作諸多難題
除了稅負增加,劉衛東還指出了招銀租賃在實務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難題,最主要就是增值稅發票的收取。
由于及時獲得設備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實現當期銷項稅額的抵扣,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但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設備直租業務中,供應商往往多達數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國各地,由項目經理去收取設備發票在時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難。建議考慮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企業生產需要自行選購的,同意由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委托購買合同,取得購買設備的進項發票。
另外,公司在開展船舶等大型設備租賃業務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貨款才開始招標融資方式(或者銀行借款,或者融資租賃),其支付款項也已獲得發票并且抵扣,租賃公司支付全額發票但很難取得70%部分貨款發票。當然也擬采取30%部分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貨物再銷售于租賃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貨商、租賃公司都在全國不同省份,與稅局溝通成本較大,很難實際操作。
利息抵扣也是租賃公司“營改增”后遇到的棘手的問題。營業稅下,銀行開具的利息流水單可以作為租賃公司利息支出的扣減依據,而增值稅下,利息流水單據不能作為差額征稅的合法憑證。由于銀行還未納入“營改增”范圍,租賃公司發生的利息支出無法從銀行取得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從而導致租賃公司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交稅時無法進行抵扣。
此外,許多租賃公司都反映,在實踐中,很難做到資金流、票據流、物流一致,以機動車直租業務為例,廠商將增值稅發票開給租賃公司,而租賃公司沒有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質,票據流無法向承租人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