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
為加強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與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隊伍建設,進一步優化隊伍結構,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2011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58號)精神,結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實際,制定本簡章。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招錄相關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著力引進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急需、緊缺、管用的人才,確保新錄用人員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身體素質,為司法行政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考錄范圍與計劃
2011年考錄的范圍為: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全省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管理所,重點面向有空余編制的單位。全省監獄及省屬勞教單位考錄計劃437名,其中基層監獄單位400名,省屬勞教所37名。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考錄計劃數由市、縣(市、區)司法局商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三、報考條件
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除符合省、市、縣、鄉四級機關2011年考錄公務員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高,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愛監獄勞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職位規定的專業、學歷、基層工作經歷等條件要求(具體見職位簡章);
3、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①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②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③受過黨(團)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④有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⑤有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被判處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擔任人民警察情形的。
5、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2011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全省職位均可報考,不受戶籍(指社會在職人員)或生源地(指應屆畢業生)限制,其他人員限本省戶籍。
四、考錄程序和方法
1、考錄程序、方法、步驟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有關規定執行;
2、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資格審查(包括資格復審)由招考單位會同所在地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共同進行;
3、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由招考單位會同所在地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負責組織實施。
4、司法行政系統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審批程序應遵循以下規定:
(1)擬錄用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司法行政部門公務員的,各省轄市司法局應報省司法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再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如材料齊全,省司法廳政治部將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2)擬錄用為省屬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的,應經所在省轄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審核后,報監獄管理局和勞動教養管理局初審后,報省司法廳審核。省司法廳審核同意后,報省公務員局審批。
(3)擬錄用為市屬勞動教養管理所人民警察的,應由省轄市司法局報省司法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5、錄用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錄用為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職責的,取消錄用資格。
五、紀律監督
考試錄用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人民警察)工作,要嚴格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于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有關規定及本次省公務員考錄工作的要求,堅持考錄政策、考錄職位、資格條件、考試成績、錄用結果“五公開”,增加考錄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招錄相關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著力引進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急需、緊缺、管用的人才,確保新錄用人員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身體素質,為司法行政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考錄范圍與計劃
2011年考錄的范圍為: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全省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管理所,重點面向有空余編制的單位。全省監獄及省屬勞教單位考錄計劃437名,其中基層監獄單位400名,省屬勞教所37名。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考錄計劃數由市、縣(市、區)司法局商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三、報考條件
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除符合省、市、縣、鄉四級機關2011年考錄公務員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高,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愛監獄勞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職位規定的專業、學歷、基層工作經歷等條件要求(具體見職位簡章);
3、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①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②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③受過黨(團)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④有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⑤有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被判處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擔任人民警察情形的。
5、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2011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全省職位均可報考,不受戶籍(指社會在職人員)或生源地(指應屆畢業生)限制,其他人員限本省戶籍。
四、考錄程序和方法
1、考錄程序、方法、步驟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有關規定執行;
2、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資格審查(包括資格復審)由招考單位會同所在地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共同進行;
3、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由招考單位會同所在地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負責組織實施。
4、司法行政系統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審批程序應遵循以下規定:
(1)擬錄用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司法行政部門公務員的,各省轄市司法局應報省司法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再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如材料齊全,省司法廳政治部將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2)擬錄用為省屬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的,應經所在省轄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審核后,報監獄管理局和勞動教養管理局初審后,報省司法廳審核。省司法廳審核同意后,報省公務員局審批。
(3)擬錄用為市屬勞動教養管理所人民警察的,應由省轄市司法局報省司法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5、錄用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錄用為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職責的,取消錄用資格。
五、紀律監督
考試錄用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人民警察)工作,要嚴格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于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有關規定及本次省公務員考錄工作的要求,堅持考錄政策、考錄職位、資格條件、考試成績、錄用結果“五公開”,增加考錄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時間:03-03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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