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資料:開庭和裁決
開庭和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除非當事人協議不開庭;仲裁不公開進行,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的。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㈠ 沒有仲裁協議的;
㈡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㈢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㈣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㈤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㈥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時間:2010-05-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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