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相關知識要點解析(7)
§12-4 物權與債權
一、物的種類 掌握
1、動產、不動產:動產物權經交付而變動;以占有為公示方法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需要經過登記;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著物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權利的轉移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
3、主物和從物:從物——要件有3個;
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主物的處分應附帶從物一起。
4、原物和孽息:
A.天然孽息:自然屬性獲得的收益——小動物生了小動物;
B.法定孽息:依法獲得——銀行利息、租金。
5、特定物和不特定物:指定的物;對特定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
6、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兩種物滅失的法律意義不同。
二、物權概述 掌握
(一)概念: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同一物不能有內容不相容的兩種以上的物權并存。
(二)分類:
⑴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對自己的物享有的權利。如,所有權。
他物權——在他人的物上設立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
⑵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質權——動產物權;抵押權——不動產物權;
⑶主物權和從物權: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依附于債權而存在。
⑷所有權和限制物權: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為他人設立權利,從而限制了所有權的效用。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三)物權的效力:
⑴排他性;
⑵優先效力:物權優先于債權;特例是“買賣不破租”。
相同物權,先成立的優先于后成立的。
所有權與他物權并存時,他物權優先于所有權。如,抵押物權與所有權并存,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⑶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誰手里都有權追回。
(四)物權的特征:
⑴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和內容由法律來定;排他性;
⑵物權公示原則:物權變動、取得必須公開;不動產采取登記;
⑶物權優先原則:物權優先于一般債權;如,取得擔保物權后即可對抗第三人的一般債權。
[判斷題]09年考題
已抵押的房地產辦理抵押登記后,即可對抗第三人的一般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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