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38
2014 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三十八)
四、 銀行匯票 (P13) ( ★★★ )
1. 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圖 3-6
2. 出票銀行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3. 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解釋】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4 、實際結算金額
( 1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 2 )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 3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5. 提示付款
( 1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 2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 3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 2 年)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圖 3-7
時間:2014-08-29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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