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39
五、商業匯票( ★★★ )( 2010 年不定項選擇題、 2011 年不定項選擇題、 2013 年不定項選擇題)
商業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一)商業匯票的出票( P138 )
1.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2. 簽發商業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 1 )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 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3 )確定的金額;
( 4 )付款人名稱;
( 5 )收款人名稱;
( 6 )出票日期;
( 7 )出票人簽章。
【解釋 1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解釋 2 】( 1 )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 100 萬元以下),匯票無效;( 2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3 )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4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授權補記。匯票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金額的,該匯票無效。
【解釋 3 】( 1 )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2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解釋 4 】( 1 )出票人簽章是指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 加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例題·判斷題】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 2010 年)
【答案】√
3.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解釋】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商業匯票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承諾兌現)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表 3-3 票據出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內容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承諾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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