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考點歸納
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考點歸納解讀
考點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一般由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四部分構成。
(一)會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
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會計部門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第26號部長令簽發的《會計資格管理辦法》和以財政部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的制度辦法,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的會計規范性文件,也應當屬于地方性法規。
考點二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履行的會計行政管理職能主要有:(1)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2)會計市場管理;(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4)會計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我國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機構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會計學會。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注冊會計師協會是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2.中國會計學會
中國會計學會是由全國會計領域各類專業組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會計學會接受財政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企業的法人代表、代表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以及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等。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并不是指具體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另外,我國《會計法》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边@一規定明確指出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
2.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會計人員是企業單位內部的重要主體,其選拔任用均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考點三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1.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法》對會計核算的依據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是: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指各單位在生產經營或者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引起資金增減變化的經濟活動。
2.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我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是: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所謂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所謂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以使會計資料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所發生的情況。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其事
關整個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以下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三)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分類地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是會計資料的主要載體之一,也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四)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時間內財務狀況和某一特定日期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五)會計檔案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1.會計檔案的范圍和種類
會計檔案具體包括:(1)會計憑證,如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等;(2)會計賬簿,如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等;(3)財務會計報告,如年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月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說明;(4)其他會計資料。
2.會計檔案的歸檔和移交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單位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后,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單位會計機構向單位檔案部門移交會計檔案的程序是:(1)編制移交清冊,填寫交接清單;(2)在賬簿使用日期欄填寫移交日期;(3)交接人員按移交清冊和交接清單所列項目核查無誤后簽章。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一般不得拆封,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3.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可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類會計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4.會計檔案的銷毀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其他
1.會計年度
我國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每一個會計年度還可以按照公歷日期劃分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2.記賬本位幣
我國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另根據《會計法》規定,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3.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處理方法,一般也稱會計核算方法,包括會計確認方法、會計計量方法、會計記錄方法和會計報告方法,這些方法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會計法》第17條規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考點四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