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民事訴訟法(5)
5、訴訟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為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
(1)法定代理權基于親權和監護權而取得。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三、民事訴訟證據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分類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民事訴訟證據必須符合的條件:(1)客觀性;(2)關聯性;(3)合法性。
1、民事訴訟證據在理論上的分類
(1)按證據的來源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證據本身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稱為原始證據。原始證據通常被稱為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經過中間環節碾轉得來的證據,稱為派生證據。派生證據通常被稱為第二手材料。
(2)按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例如:合同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但一系列事實組合在一起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明。例如:離婚案件中,包辦、分局、吵架等事實作為證據組合在一起可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3)按證據與當事人主張的關系分為本證和反證。能夠證明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稱為本證。證明當事人一方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稱為反證。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
(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1、證明對象指需要由證明主體依法借助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亦稱待證事實。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主張的民事實體權益所依據的事實;(2)當事人主張的具有程序性質的法律事實;(3)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習慣。
2、有些案件事實當事人雖作主張,但在訴訟中卻不必進行證明。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例題】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對( ),當事人無需舉證。(2005年)
A、定理
B、由已知的事實推定另一個事實
C、原告在起訴狀中所闡述的事實
D、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事實不作表示的
E、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答案:AB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三)舉證責任
1、舉證責任的概念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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