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合同法律制度5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類型有: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單方解除 | 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
協議解除 |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把原訂合同廢棄。 |
法定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約定解除 |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后另訂立的合同中約定解除權產生的條件,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
提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六節 合同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假借訂立合同,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時應負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提示: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合同訂立階段,如果進入合同履行階段,則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根據規定,張某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導致王某喪失與其他主體訂立合同的最佳時機,且損失50萬元。則張某應承擔( )。
A、侵權責任
B、締約過失責任
C、違約責任
D、行政責任
答案:B
解析: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假借訂立合同,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時應負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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