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考試輔導擔保法律制度(5)
第三節 質 權
一、質權的意義和特征
質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特定動產或權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舉例】甲與乙簽訂了一個10萬元的借款合同,乙以自己的一個價值10萬元的金表作為質物轉移為甲占有,那么甲與乙之間簽訂的合同就是動產質押合同。甲就是質權人,乙就是質押人,該轉移占有的金表就稱為質物。
二、動產質權
1、質押合同中,禁止當事人簽訂“流質條款”。《物權法》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動產質權的效力。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三、權利質權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
解釋:上述“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者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實際上就是應收賬款的一種。
2、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須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以其他股權出質,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以知識產權出質,須向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主管部門登記。以應收賬款出質,須向信貸征信機構登記。
【例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2007年)
A、匯票、支票、本票、債券
B、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D、物權、抗辯權
E、存款單、倉單、提單
答案:AB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權利質押標的物。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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