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結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結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概念
(一)定義
《UCP500》規定,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或承兌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二)信用證業務的三個基本性質
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
UCP500第14條A款規定,對于各種類型的信用證,“當開證行授權另一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若有的話)有義務:(ⅰ)對已承擔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銀行進行償付;(ⅱ)接受單據。”
案例分析:某出口企業收到一份國外開來的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時,突接開證銀行通知,聲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對此,出口企業應如何處理?依據何在?
2、獨立自足的文件
UCP500第3條闡明了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的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
案例分析:我方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按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國外議付行交單議付。議付行經審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議付貨款。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請問我方是否可以要求開證行拒絕向議付行付款?為什么?
3、是一種單據交易
UCP500第4條和UCP500第15條分別規定單據與貨物/服務/履約行為的關系,“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履約行為” 。
案例分析:我一公司接到客戶發來的定單上規定交貨期為2001年8月,不久收到客戶開來的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2001”。我方乃于9月10日裝船并順利結匯。約過了一個月,客戶卻來函要求因遲裝船的索賠,稱索賠費應按國際慣例每逾期一天,罰款千分之一,因遲裝船10天,所以應賠款百分之一。問:①我方為什么能順利結匯?②客戶的這種索賠有無道理?我公司是否應賠償?
二、信用證的種類和作用
(一)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根據其性質/ 期限/ 流通方式等不同特點,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常見的信用證,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單據劃分: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
2、以開證行所負的在責任分:可撤消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不可撤消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
L/C中既沒有規定不可撤消或可撤消,應如何確定?作為受益人應接受哪一種?
案例:有一張可撤銷信用證,金額為10萬美元,允許分批裝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裝出5萬美元的貨物,議付行在議付了5萬美元貨款后的第二天,才收到開證銀行撤銷該信用證的電報通知。請問:開證行對已經議付的5萬美元能否拒付?
3、按有沒有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分為: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
案例:我某公司向國外A商出口貨物一批。A商按時開來不可撤消議付信用證,該證由設在我國境內的外資B銀行通知并加具保兌。我公司在貨物裝運后,將全套合格單據交B銀行議付,收妥貨款。但B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得知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宣布破產。于是,B銀行要求我公司將議付款退還,并建議我方直接向買方索款。問: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4、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可轉讓信用證( 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轉讓信用證( Non-transferable credit )。
5、按付款期限不同,付款信用證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遠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
6、就信用證是否能自由議付可分為:自由議付信用證(Freely Negotiable L/C),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L/C)。
7、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金額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以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
應用:長期分批交易,申請人為避交多次開證費用和節省開證押金。
8、 對開信用(reciprocal credit):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
應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貿易
9、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10、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L/C)
是指允許受益人在貨物裝運交單前預支貨款的信用證,有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兩種。 受益人預支的方式:
向開證行預支
向議付行預支
11、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
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
(二)信用證的作用P218
對出口商的作用
保證出口商憑單取得貨款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
可以取得資金融通
對進口商的作用
可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提供資金融通
對銀行的作用 三、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的關系人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
四、信用證的內容的文句表達和格式
(一)信用證的內容
各方當事人在信用證中的表述文句
信用證議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點
信用證的金額和幣制
信用證中常見的匯票條款
信用證中貨物描述
信用證中單據條款
信用證中”裝運條款“的表述詞語
信用證中”特別條款“的表述
開證行“保證條款”的表述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文句在信用證中的表示文句
(二)開立的形式
信開本(To Open by Airmail)
電開本(To Open by Cable)
簡電本
全電本
SWIFT信用證
五、出口信用證單證流轉的基本環節
出口信用證單證工作的基本環節
審證(受證)、制單、審單、交單、歸檔
出口信用單證工作總的要求
證同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和單貨一致
六、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優劣程度
優點:
銀行取代進口商成為第一性的付款人
可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等
缺點
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的單據,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
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存在著欺詐
進口商和開證銀行可能無理拒付或者無力支付
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有時由于種種原因,使得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
開證行為了降低風險,通常要求向開證人收取一定數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證結算周期比較長,該資金被銀行長期占用
開證手續過繁,收費過高 七、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
內容:
開證日期
信用證的類別
付款時間
信用證金額
信用證的有效期
信用證的到期地點等
(一)即期信用證支付條款
買方應通過賣方所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30天開出并送達賣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于裝運月份后15天在中國議付有效。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二)遠期信用證支付條款
買方應通過賣方可以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天開出并送達賣方不可撤消的見票后45天付款的信用證,有效期至裝運月份后15天在上海議付。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t 45 days’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Shanghai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三)信用證支付條款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信用證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開證時間
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規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種方法:
1 )在裝運月份前----天開到賣方
2 )不遲于---月---日開到賣方
3 )接賣方貨已備齊的通知后----天內開證
另外,在合同內還應明確規定買方逾期開證的處理方法(賣方是否有權撤消合同)
2、開證銀行
出口合同中一般應規定開證銀行的資信地位。
3 、受益人
一般情況下應規定“以賣方為受益人”。但如在異地裝運,或代理其他企業達成的交易,也可以規定裝運地或被代理的企業為受益人。
4、信用證種類
1 )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必須是不可撤消的。
2 )還應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的類別(如是即期的還是遠期的,如是遠期的,必須規定付款期限的計算方法)
5 、信用證金額
1) 信用證金額在實踐中一般規定為發票金額的100%;
2)如果涉及額外費用需在信用證金額外支付者,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有關信用證應作相應的規定,以免影響收匯;
3)如在合同中對裝運數量訂有“約”數或“溢短裝條款”的,則應要求買方在信用證內規定裝運數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約”數,同時,對信用證金額作相應的增加或在金額前注明“約”數字樣,以有利于貨物溢裝時能收足貨款。
6、到期日和到期地點
1) 到期日(即信用證的有效期):是指開證銀行付款、承擔即期付款、延期承兌或議付責任的期限。
2 )到期地點:是指被交付單據并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應向何地的指定銀行交單為準。
案例分析:信用證規定,裝船時間不得遲于2月1日,信用證的有效期為2月15日之前,在中國議付有效。因運輸問題,經買方同意,開證行通知議付行裝船期修改為“不遲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運后,于2月20日備妥全套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卻遭到拒付。請分析銀行拒付的原因。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概念
(一)定義
《UCP500》規定,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或承兌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二)信用證業務的三個基本性質
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
UCP500第14條A款規定,對于各種類型的信用證,“當開證行授權另一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若有的話)有義務:(ⅰ)對已承擔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銀行進行償付;(ⅱ)接受單據。”
案例分析:某出口企業收到一份國外開來的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時,突接開證銀行通知,聲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對此,出口企業應如何處理?依據何在?
2、獨立自足的文件
UCP500第3條闡明了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的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
案例分析:我方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按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國外議付行交單議付。議付行經審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議付貨款。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請問我方是否可以要求開證行拒絕向議付行付款?為什么?
3、是一種單據交易
UCP500第4條和UCP500第15條分別規定單據與貨物/服務/履約行為的關系,“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履約行為” 。
案例分析:我一公司接到客戶發來的定單上規定交貨期為2001年8月,不久收到客戶開來的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2001”。我方乃于9月10日裝船并順利結匯。約過了一個月,客戶卻來函要求因遲裝船的索賠,稱索賠費應按國際慣例每逾期一天,罰款千分之一,因遲裝船10天,所以應賠款百分之一。問:①我方為什么能順利結匯?②客戶的這種索賠有無道理?我公司是否應賠償?
二、信用證的種類和作用
(一)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根據其性質/ 期限/ 流通方式等不同特點,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常見的信用證,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單據劃分: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
2、以開證行所負的在責任分:可撤消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不可撤消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
L/C中既沒有規定不可撤消或可撤消,應如何確定?作為受益人應接受哪一種?
案例:有一張可撤銷信用證,金額為10萬美元,允許分批裝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裝出5萬美元的貨物,議付行在議付了5萬美元貨款后的第二天,才收到開證銀行撤銷該信用證的電報通知。請問:開證行對已經議付的5萬美元能否拒付?
3、按有沒有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分為: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
案例:我某公司向國外A商出口貨物一批。A商按時開來不可撤消議付信用證,該證由設在我國境內的外資B銀行通知并加具保兌。我公司在貨物裝運后,將全套合格單據交B銀行議付,收妥貨款。但B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得知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宣布破產。于是,B銀行要求我公司將議付款退還,并建議我方直接向買方索款。問: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4、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可轉讓信用證( 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轉讓信用證( Non-transferable credit )。
5、按付款期限不同,付款信用證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遠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
6、就信用證是否能自由議付可分為:自由議付信用證(Freely Negotiable L/C),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L/C)。
7、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金額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以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
應用:長期分批交易,申請人為避交多次開證費用和節省開證押金。
8、 對開信用(reciprocal credit):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
應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貿易
9、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10、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L/C)
是指允許受益人在貨物裝運交單前預支貨款的信用證,有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兩種。 受益人預支的方式:
向開證行預支
向議付行預支
11、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
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
(二)信用證的作用P218
對出口商的作用
保證出口商憑單取得貨款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
可以取得資金融通
對進口商的作用
可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提供資金融通
對銀行的作用 三、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的關系人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
四、信用證的內容的文句表達和格式
(一)信用證的內容
各方當事人在信用證中的表述文句
信用證議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點
信用證的金額和幣制
信用證中常見的匯票條款
信用證中貨物描述
信用證中單據條款
信用證中”裝運條款“的表述詞語
信用證中”特別條款“的表述
開證行“保證條款”的表述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文句在信用證中的表示文句
(二)開立的形式
信開本(To Open by Airmail)
電開本(To Open by Cable)
簡電本
全電本
SWIFT信用證
五、出口信用證單證流轉的基本環節
出口信用證單證工作的基本環節
審證(受證)、制單、審單、交單、歸檔
出口信用單證工作總的要求
證同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和單貨一致
六、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優劣程度
優點:
銀行取代進口商成為第一性的付款人
可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等
缺點
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的單據,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
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存在著欺詐
進口商和開證銀行可能無理拒付或者無力支付
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有時由于種種原因,使得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
開證行為了降低風險,通常要求向開證人收取一定數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證結算周期比較長,該資金被銀行長期占用
開證手續過繁,收費過高 七、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
內容:
開證日期
信用證的類別
付款時間
信用證金額
信用證的有效期
信用證的到期地點等
(一)即期信用證支付條款
買方應通過賣方所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30天開出并送達賣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于裝運月份后15天在中國議付有效。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二)遠期信用證支付條款
買方應通過賣方可以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天開出并送達賣方不可撤消的見票后45天付款的信用證,有效期至裝運月份后15天在上海議付。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t 45 days’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Shanghai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三)信用證支付條款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信用證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開證時間
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規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種方法:
1 )在裝運月份前----天開到賣方
2 )不遲于---月---日開到賣方
3 )接賣方貨已備齊的通知后----天內開證
另外,在合同內還應明確規定買方逾期開證的處理方法(賣方是否有權撤消合同)
2、開證銀行
出口合同中一般應規定開證銀行的資信地位。
3 、受益人
一般情況下應規定“以賣方為受益人”。但如在異地裝運,或代理其他企業達成的交易,也可以規定裝運地或被代理的企業為受益人。
4、信用證種類
1 )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必須是不可撤消的。
2 )還應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的類別(如是即期的還是遠期的,如是遠期的,必須規定付款期限的計算方法)
5 、信用證金額
1) 信用證金額在實踐中一般規定為發票金額的100%;
2)如果涉及額外費用需在信用證金額外支付者,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有關信用證應作相應的規定,以免影響收匯;
3)如在合同中對裝運數量訂有“約”數或“溢短裝條款”的,則應要求買方在信用證內規定裝運數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約”數,同時,對信用證金額作相應的增加或在金額前注明“約”數字樣,以有利于貨物溢裝時能收足貨款。
6、到期日和到期地點
1) 到期日(即信用證的有效期):是指開證銀行付款、承擔即期付款、延期承兌或議付責任的期限。
2 )到期地點:是指被交付單據并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應向何地的指定銀行交單為準。
案例分析:信用證規定,裝船時間不得遲于2月1日,信用證的有效期為2月15日之前,在中國議付有效。因運輸問題,經買方同意,開證行通知議付行裝船期修改為“不遲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運后,于2月20日備妥全套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卻遭到拒付。請分析銀行拒付的原因。
時間:2013-02-28 08:59:31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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