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員考試輔導:托收結算方式
一、含義
根據《托收統一規則》(URC522)規定: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票據和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兌。通俗地說法,也即托收是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債權憑證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
二、托收結算方式的當事人
出票人也稱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Drawer)。
此外,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還增加了一個當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三、托收結算方式的種類

案例:我某外貿公司與日本某商達成一筆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見票后45天付款交單,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收行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后,日本某商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并出具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匯票到期時,由于日商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以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議我外貿公司直接向日商索取款項。對此,我外貿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T/R)
遠期D/P中的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T/R)
進口方開立的保函;
由出口指示,后果由其負責;
若代收行主動,后果由其負責。
四、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優劣程度
(一)優點
手續簡便,迅速
收費比較低廉
(二)缺點
對出口商不利,因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如果進口商違約,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沒有責任的,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說的” 商業信用“ 。
(三)在托收結算的運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風險
資信調查
了解進口國的貿易管理和外匯管制
要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
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健全對合同的科學管理和檢查制度,等等 五、合同的托收條款
1、D/P at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即期跟單匯票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
2、D/P after sight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第一次提示時應即予以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單。
3、D/A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第一次提示時應即予以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 承兌后交單。
案例1:某公司受國內用戶委托,以本公司名義與國外一公司簽定一項進口某種商品的合同,支付條件為“即期付款交單”。在履行合同時,賣方未經該公司同意,就直接將貨物連同單據都交給了國內用戶,但該國內用戶在收到貨物后由于財務困難無力支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國外賣方認為,我外貿公司作為合同的買方,根據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貨款。問:外貿公司是否有義務支付貨款?
某外貿公司與某美籍華人客商做了幾筆順利的小額交易后,付款方式為預付。后來客人稱銷路已經打開,要求增加數量,可是,由于數量太多,資金一時周轉不開,最好將付款方式改為D/P AT SIGHT。
當時我方考慮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況下,如果對方不去付款贖單,就拿不到單據,貨物的所有權歸我方所有。結果,未對客戶的資信進行全面調查,就發出了一個40’貨柜的貨物,金額為3萬美元。
后來,事情發展極為不順。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客戶借口資金緊張,遲遲不去贖單。10天后,各種費用相繼發生。考慮到這批貨物的花色品種為客戶特別指定,拉回來也是庫存,便被迫改為D/A 30天。
可是,客戶將貨提出之后,就再也沒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務處與討債公司一問才知道,到美國打官司費用極高,于是只好作罷。
[分析]:出口公司要從中吸取教訓:
1.如下現象應引起注意,客戶在開始時往往付款及時,后來突然增加數量,要求出口方給予優惠的付款條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應客戶條件,為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戶D/P條件后,客戶沒有付款贖單,反而提出D/A 30天。出口方應考慮到D/A的風險和后果。
[案例3]
我國沿海一家進出口集團公司與澳大利亞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歷史,雙方一直保持著良好貿易關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訂單數量不大,但是該公司的訂貨也很穩定,且付款情況也較好。后來,隨著雙方之間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進出口公司為B公司提供了優惠付款條件,由最初的信用證即期、D/P即期、D/A 60天到D/A 90天,而雙方的貿易額也由每年的六、七萬增加到七、八十萬美元。1999年9月,B公司又給我進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訂單,貨物總值25萬美元,價格條件為CIF墨爾本,而我進出口公司在未對該客戶進行嚴格信用審核的情況下,同意給予對方D/A 180天的信用條件。1999年11月,全部貨物如期出運,我進出口公司也及時向銀行議付了單據。2000年5月,匯票承兌日到期時,B公司以市場行情不好,大部分貨物未賣出為由,要求延遲付款。之后,我進出口公司不斷給B公司發傳真、EMAIL等,要求該公司付款或退貨。B公司對延遲付款表示抱歉,并答應盡快償付。2000年11月,B公司以資金困難為由,暫時只能償付我進出口公司3萬美元。我進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馬上匯款。即使這樣,B公司一會兒說其財務人員有病,一會兒又稱其主要負責人休假,繼續拖欠付款。2001年1月,B公司總經理K先生辭職,在此之前,我進出口公司與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經由K先生達成的。以后,B公司對我進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沒有任何答復。到2001年3月,我進出口公司與B公司失去聯系。2001年5月,東方國際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過調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請破產。東方國際保理中心為我進出口公司及時申請了債券,盡力爭取把其損失降到最低。但是,根據當地清算委員會的最初報告,東方國際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債務總額為其資產總額的3倍,且該公司90%以上的資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不言而喻,我進出口公司將蒙受巨大的壞帳損失。
[分析]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當一筆海外應收帳款沒有及時收回的時候,企業最大的風險莫過于因對方破產而帶來的壞帳損失,即使對方的信用狀況較好,有時候,遭受這種風險的可能也在所難免。
通過大量的拖欠案例,我們發現客戶在破產前會有一些跡象,請進出口企業注意觀察征兆,必要時,應及時采取測試加以防范。
根據《托收統一規則》(URC522)規定: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票據和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兌。通俗地說法,也即托收是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債權憑證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
二、托收結算方式的當事人
出票人也稱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Drawer)。
此外,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還增加了一個當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三、托收結算方式的種類

案例:我某外貿公司與日本某商達成一筆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見票后45天付款交單,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收行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后,日本某商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并出具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匯票到期時,由于日商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以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議我外貿公司直接向日商索取款項。對此,我外貿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T/R)
遠期D/P中的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T/R)
進口方開立的保函;
由出口指示,后果由其負責;
若代收行主動,后果由其負責。
四、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優劣程度
(一)優點
手續簡便,迅速
收費比較低廉
(二)缺點
對出口商不利,因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如果進口商違約,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沒有責任的,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說的” 商業信用“ 。
(三)在托收結算的運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風險
資信調查
了解進口國的貿易管理和外匯管制
要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
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健全對合同的科學管理和檢查制度,等等 五、合同的托收條款
1、D/P at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即期跟單匯票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
2、D/P after sight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第一次提示時應即予以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單。
3、D/A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第一次提示時應即予以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 承兌后交單。
案例1:某公司受國內用戶委托,以本公司名義與國外一公司簽定一項進口某種商品的合同,支付條件為“即期付款交單”。在履行合同時,賣方未經該公司同意,就直接將貨物連同單據都交給了國內用戶,但該國內用戶在收到貨物后由于財務困難無力支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國外賣方認為,我外貿公司作為合同的買方,根據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貨款。問:外貿公司是否有義務支付貨款?
某外貿公司與某美籍華人客商做了幾筆順利的小額交易后,付款方式為預付。后來客人稱銷路已經打開,要求增加數量,可是,由于數量太多,資金一時周轉不開,最好將付款方式改為D/P AT SIGHT。
當時我方考慮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況下,如果對方不去付款贖單,就拿不到單據,貨物的所有權歸我方所有。結果,未對客戶的資信進行全面調查,就發出了一個40’貨柜的貨物,金額為3萬美元。
后來,事情發展極為不順。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客戶借口資金緊張,遲遲不去贖單。10天后,各種費用相繼發生。考慮到這批貨物的花色品種為客戶特別指定,拉回來也是庫存,便被迫改為D/A 30天。
可是,客戶將貨提出之后,就再也沒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務處與討債公司一問才知道,到美國打官司費用極高,于是只好作罷。
[分析]:出口公司要從中吸取教訓:
1.如下現象應引起注意,客戶在開始時往往付款及時,后來突然增加數量,要求出口方給予優惠的付款條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應客戶條件,為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戶D/P條件后,客戶沒有付款贖單,反而提出D/A 30天。出口方應考慮到D/A的風險和后果。
[案例3]
我國沿海一家進出口集團公司與澳大利亞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歷史,雙方一直保持著良好貿易關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訂單數量不大,但是該公司的訂貨也很穩定,且付款情況也較好。后來,隨著雙方之間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進出口公司為B公司提供了優惠付款條件,由最初的信用證即期、D/P即期、D/A 60天到D/A 90天,而雙方的貿易額也由每年的六、七萬增加到七、八十萬美元。1999年9月,B公司又給我進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訂單,貨物總值25萬美元,價格條件為CIF墨爾本,而我進出口公司在未對該客戶進行嚴格信用審核的情況下,同意給予對方D/A 180天的信用條件。1999年11月,全部貨物如期出運,我進出口公司也及時向銀行議付了單據。2000年5月,匯票承兌日到期時,B公司以市場行情不好,大部分貨物未賣出為由,要求延遲付款。之后,我進出口公司不斷給B公司發傳真、EMAIL等,要求該公司付款或退貨。B公司對延遲付款表示抱歉,并答應盡快償付。2000年11月,B公司以資金困難為由,暫時只能償付我進出口公司3萬美元。我進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馬上匯款。即使這樣,B公司一會兒說其財務人員有病,一會兒又稱其主要負責人休假,繼續拖欠付款。2001年1月,B公司總經理K先生辭職,在此之前,我進出口公司與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經由K先生達成的。以后,B公司對我進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沒有任何答復。到2001年3月,我進出口公司與B公司失去聯系。2001年5月,東方國際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過調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請破產。東方國際保理中心為我進出口公司及時申請了債券,盡力爭取把其損失降到最低。但是,根據當地清算委員會的最初報告,東方國際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債務總額為其資產總額的3倍,且該公司90%以上的資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不言而喻,我進出口公司將蒙受巨大的壞帳損失。
[分析]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當一筆海外應收帳款沒有及時收回的時候,企業最大的風險莫過于因對方破產而帶來的壞帳損失,即使對方的信用狀況較好,有時候,遭受這種風險的可能也在所難免。
通過大量的拖欠案例,我們發現客戶在破產前會有一些跡象,請進出口企業注意觀察征兆,必要時,應及時采取測試加以防范。
時間:2013-02-28 09:00:35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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