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員考試輔導第三章國際貿易方式
第一部分 重點提示
一、經銷與代理
(一)經銷
1.經銷的含義
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經銷商達成書面協議,在約定的經銷期限和地區范圍,利用經銷商就地推銷某種商品的一種方式。
2.經銷的類型
按照經銷商權限的不同,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和獨家經銷兩種類型。
(二)代理
1.代理:是指賣方作為委托人通過其委派的代表,即代理人在國外向客戶招攬生意、訂立合同,或辦理與交易有關的其他事宜的一種銷售關系。
2.代理的特點
(1)代理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活動。
(2)代理人只負責居間介紹,招攬訂單,不承擔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代理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
(4)代理人通常不墊付資金,不承擔經營風險。
(5)代理人按交易量和事先議定的比率收取傭金。
3.代理的種類
在國際銷售代理中,按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大小,有以下三種類型。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
(2)一般代理(Agent)。
(3)獨家代理(Sole Agent;Exclusive Agent)。
(三)獨家代理與經銷的主要區別
1.當事人關系不同。
2.履行合同義務主體不同。
3.承擔的風險不同。
4.承擔的銷售義務不同。
5.廣告等費用支付不同。 二、拍賣與寄售
(一)拍賣
1.拍賣的含義
拍賣是由專營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的方法,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
2.拍賣的特點
(1)拍賣是在一定的機構內有組織地進行的。
(2)拍賣業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和規章。
(3)拍賣有其獨特的做法。
(4)拍賣是典型的現貨交易。
3.拍賣的形式:(1)增價拍賣;(2)減價拍賣;(3)密封遞價拍賣。
(二)寄售
1.寄售的含義
寄售(Consignment)是寄售人(Consignor)事先將準備銷售的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當地代銷商(Consignee)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和辦法代為銷售的方式。
2.寄售方式的特點
(1)寄售人與代銷商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
(2)寄售是先發貨后成交。
(3)代銷商不承擔市價漲落與銷售暢滯的風險和費用,只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4)代銷商在寄售人不執行寄售協議時,可以對寄售人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或將貨物作為擔保或抵押品。
(5)代銷商有權先行代貨主收取和保管貨款,而后再行結算。
3.寄售與代理的區別
(1)代理商與代銷商與委托人的關系都是委托代理或者代銷的關系,但代理商是批發商的一種。代銷商一般是零售商,兩者處于不同的流通環節。
(2)代銷商和代銷商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以協議為主,但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義銷售商品,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負責。代銷商以自己的名義銷售商品,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處理相應的法律事務。
(3)代理商一般不設倉庫,商品銷售的費用由代理人來承擔。代銷商一般有自設店面和倉庫,以便顧客看樣買貨、及時成交。 三、商品期貨交易
(一)商品期貨交易的含義和特征
1.商品期貨交易的含義
商品期貨交易是一種在特定類型的固定市場,即期貨市場(Futures Market)或稱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按嚴格的程序和規則,通過公開喊價的方式,買進或賣出某種商品期貨合同的交易。
2.商品期貨交易的特征:(1)標準合同交易為主;(2)特殊的清算制度;(3)嚴格的履約保證金制度。
(二)套期保值
1.套期保值的含義
套期保值習慣上稱“海琴”(Hedging),又稱對沖交易,是轉移價格風險的一種手段。其基本做法是:在賣出(或買入)實際商品的同時,在商品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由于實際商品交易的價格和期貨交易的價格趨勢,從長期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這種等量而相反的買進和賣出,可以減少或避免因貨價的變動而造成的損失,實際貨物買賣的價格損失,從期貨的盈利得到補償或部分補償。
2.套期保值分為賣期保值和買期保值兩種。
四、對銷貿易
(一)對銷貿易的基本形式
1.易貨貿易:是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的貨物或勞務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換,不涉及現金的收付。
2.互購:也被稱為對購或平行交易,是最簡單、最常用的對等貿易形式。互購是一種現匯交易,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商品或勞務的同時,承擔以所得款項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對方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商品或勞務的義務。
3.回購:又稱補償貿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由該項機器設備或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這種做法是產品回購的基本形式。
4.抵消:是指一方在進口諸如國防、航空或宇航、計算機、信息交流等設備時,以先期向另一方或出口方提供的某種商品或勞務、資金等抵消一定比例進口價款的做法。
(二)補償貿易
1.補償貿易的基本含義
補償貿易又稱產品返銷(Product Buyback)。補償貿易的基本含義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或技術,而用向對方返銷進口設備或技術所生產的直接產品或相關產品或其他產品、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償還進口價款。
2.補償貿易的補償形式:(1)返銷;(2)回購;(3)混合抵償。
3.補償貿易的特征
(1)補償貿易必須是在信貸的基礎上進行的,這是構成補償貿易的前提條件。
(2)設備供應方必須承諾回購產品或勞務的義務,這是構成補償貿易的必備條件,也是補償貿易與延期付款的根本區別。
五、邊境貿易
(一)邊境貿易特征:1.區域性;2.雙向選擇性;3.強烈依賴性、分散性與滯后性;4.貿易規模小并具有靈活性;5.與對外貿易可以互補互促。
(二)邊境貿易的基本類型與方式包括:邊民互市貿易;邊境民間貿易;邊境地方貿易。
(三)邊境貿易運輸主要包括: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
一、經銷與代理
(一)經銷
1.經銷的含義
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經銷商達成書面協議,在約定的經銷期限和地區范圍,利用經銷商就地推銷某種商品的一種方式。
2.經銷的類型
按照經銷商權限的不同,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和獨家經銷兩種類型。
(二)代理
1.代理:是指賣方作為委托人通過其委派的代表,即代理人在國外向客戶招攬生意、訂立合同,或辦理與交易有關的其他事宜的一種銷售關系。
2.代理的特點
(1)代理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活動。
(2)代理人只負責居間介紹,招攬訂單,不承擔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代理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
(4)代理人通常不墊付資金,不承擔經營風險。
(5)代理人按交易量和事先議定的比率收取傭金。
3.代理的種類
在國際銷售代理中,按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大小,有以下三種類型。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
(2)一般代理(Agent)。
(3)獨家代理(Sole Agent;Exclusive Agent)。
(三)獨家代理與經銷的主要區別
1.當事人關系不同。
2.履行合同義務主體不同。
3.承擔的風險不同。
4.承擔的銷售義務不同。
5.廣告等費用支付不同。 二、拍賣與寄售
(一)拍賣
1.拍賣的含義
拍賣是由專營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的方法,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
2.拍賣的特點
(1)拍賣是在一定的機構內有組織地進行的。
(2)拍賣業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和規章。
(3)拍賣有其獨特的做法。
(4)拍賣是典型的現貨交易。
3.拍賣的形式:(1)增價拍賣;(2)減價拍賣;(3)密封遞價拍賣。
(二)寄售
1.寄售的含義
寄售(Consignment)是寄售人(Consignor)事先將準備銷售的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當地代銷商(Consignee)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和辦法代為銷售的方式。
2.寄售方式的特點
(1)寄售人與代銷商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
(2)寄售是先發貨后成交。
(3)代銷商不承擔市價漲落與銷售暢滯的風險和費用,只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4)代銷商在寄售人不執行寄售協議時,可以對寄售人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或將貨物作為擔保或抵押品。
(5)代銷商有權先行代貨主收取和保管貨款,而后再行結算。
3.寄售與代理的區別
(1)代理商與代銷商與委托人的關系都是委托代理或者代銷的關系,但代理商是批發商的一種。代銷商一般是零售商,兩者處于不同的流通環節。
(2)代銷商和代銷商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以協議為主,但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義銷售商品,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負責。代銷商以自己的名義銷售商品,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處理相應的法律事務。
(3)代理商一般不設倉庫,商品銷售的費用由代理人來承擔。代銷商一般有自設店面和倉庫,以便顧客看樣買貨、及時成交。 三、商品期貨交易
(一)商品期貨交易的含義和特征
1.商品期貨交易的含義
商品期貨交易是一種在特定類型的固定市場,即期貨市場(Futures Market)或稱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按嚴格的程序和規則,通過公開喊價的方式,買進或賣出某種商品期貨合同的交易。
2.商品期貨交易的特征:(1)標準合同交易為主;(2)特殊的清算制度;(3)嚴格的履約保證金制度。
(二)套期保值
1.套期保值的含義
套期保值習慣上稱“海琴”(Hedging),又稱對沖交易,是轉移價格風險的一種手段。其基本做法是:在賣出(或買入)實際商品的同時,在商品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由于實際商品交易的價格和期貨交易的價格趨勢,從長期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這種等量而相反的買進和賣出,可以減少或避免因貨價的變動而造成的損失,實際貨物買賣的價格損失,從期貨的盈利得到補償或部分補償。
2.套期保值分為賣期保值和買期保值兩種。
四、對銷貿易
(一)對銷貿易的基本形式
1.易貨貿易:是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的貨物或勞務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換,不涉及現金的收付。
2.互購:也被稱為對購或平行交易,是最簡單、最常用的對等貿易形式。互購是一種現匯交易,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商品或勞務的同時,承擔以所得款項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對方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商品或勞務的義務。
3.回購:又稱補償貿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由該項機器設備或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這種做法是產品回購的基本形式。
4.抵消:是指一方在進口諸如國防、航空或宇航、計算機、信息交流等設備時,以先期向另一方或出口方提供的某種商品或勞務、資金等抵消一定比例進口價款的做法。
(二)補償貿易
1.補償貿易的基本含義
補償貿易又稱產品返銷(Product Buyback)。補償貿易的基本含義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或技術,而用向對方返銷進口設備或技術所生產的直接產品或相關產品或其他產品、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償還進口價款。
2.補償貿易的補償形式:(1)返銷;(2)回購;(3)混合抵償。
3.補償貿易的特征
(1)補償貿易必須是在信貸的基礎上進行的,這是構成補償貿易的前提條件。
(2)設備供應方必須承諾回購產品或勞務的義務,這是構成補償貿易的必備條件,也是補償貿易與延期付款的根本區別。
五、邊境貿易
(一)邊境貿易特征:1.區域性;2.雙向選擇性;3.強烈依賴性、分散性與滯后性;4.貿易規模小并具有靈活性;5.與對外貿易可以互補互促。
(二)邊境貿易的基本類型與方式包括:邊民互市貿易;邊境民間貿易;邊境地方貿易。
(三)邊境貿易運輸主要包括: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
時間:2013-02-28 10:51:08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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