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員考試輔導第五章國際經濟貿易法
2.產品的缺陷
《產品質量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一規定包括了以下兩層含義。
(1)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險”,一般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是否合理。第二,普通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合理期望。第三,當時的認識和技術水平。如果因生產產品時的技術水平認識不到產品的危險,就不能認定其有缺陷。
(2)缺陷是指不符合生產標準。這是另一個認定缺陷的標準,即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一標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缺陷的認定和審理。如果產品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卻仍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在實踐中仍認為,上述兩個認定標準并不相互排斥,違反任何一個標準均構成產品缺陷,但符合有關標準可以作為減輕責任的理由。
3.產品責任的適用對象
(1)產品責任的權利主體。產品責任的權利主體就是產品責任法所保護的對象,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產品責任受保護的對象范圍為消費者和其他的受害人。
(2)產品責任的義務主體。《產品質量法》將責任義務主體范圍確定為生產者和銷售者。
4.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義務
《產品質量法》所確定產品責任的義務主體主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二者在法律上承擔連帶的責任。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但是,二者在法律上承擔的義務有如下不同之處。
(1)生產者義務。生產者義務包括:第一,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第二,遵守有關產品標識規定的義務;第三,履行正確包裝的義務;第四,不違反禁止性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禁止性規定主要有:第一,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第二,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三,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第四,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銷售者義務。銷售者義務包括:第一,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第二,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三,遵守有關產品標識規定的義務;第四,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主要有:第一,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第二,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三,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第四,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第三者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5.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抗辯理由
(1)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我國對生產者實行嚴格責任,對銷售者實行過錯責任,后者在特殊情形下也承擔嚴格責任。
(2)對產品責任的抗辯理由。《產品質量法》為生產者提供了三種法定的抗辯理由,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此外,生產者還能主張受害人具有過失進行抗辯以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抗辯理由還包括缺陷是由于遵循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而引起的。
(3)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產品責任訴訟時效適用《產品質量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即:“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計算。”同時,第33條第2款規定了受害人請求權的最長保護期限,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
6.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
因產品責任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有兩種,即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對人身的損害賠償又分為人身傷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7.產品責任訴訟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原則
在我國,產品責任屬于侵權法的范圍,有關產品責任的涉外民事案件,《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三、知識產權保護
(一)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智慧創作物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過的信息等。
人類的智力創造有關的知識產權,被稱為創造性的知識產權;用于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標記的知識產權,被稱為識別性的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是與物權、債權并列的民事權利。與物權相比,知識產權的特征包括客體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雙重性。
(二)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保護含義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要是指權利人以訴訟的方式,通過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來尋求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
2.我國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國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海關部門規章、海關其他規范性文件、其他。
(三)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在進出境的監督管理過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境的措施。
2.海關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應貫徹以下兩項基本原則:有效保護和便利貿易相結合的原則;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3.我國實施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從宏觀上來說,海關通過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打擊進出口侵權貨物行為,防止利用侵權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維護進出口貿易秩序的正常化,能夠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形象,提高中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完善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改善國內投資環境。
從微觀方面來看,我國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能夠制止正在發生的侵權,造成侵權商品國際交易的中斷,制止侵權商品進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減輕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遭受的侵權損害。加大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同時有利于使一些因為缺乏法律知識和知識產權意識的企業和個人積極防止將來發生的侵權行為。
4.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范圍
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
(1)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可以簡稱為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自己依照法定的程序,經國家商標管理機構(目前就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利。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有限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然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2)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專利機關,目前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所布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在我國,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三種,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為10年,從提出專利申請日起算。
(3)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法律賦予作者因為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份。
(四)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程序
1.知識產權備案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指權利人為了得到海關的主動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備案登記的一種制度。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意義
①備案是海關采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
②備案有助于海關發現和查處侵權貨物。
③備案能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2)知識產權備案的各項要求
①可以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范圍
一般來說可以進行備案的知識產權應當符合以下2個條件:受中國法律保護;只限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②有資格申請備案的人員范圍: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只能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包括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權人和《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2.知識產權依申請保護
知識產權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從海關角度來說,依申請保護是基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而開始的,海關處于不申請不啟動的被動地位,因此也可以稱為被動保護。
(1)依申請保護的特征
①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一定要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②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需要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進出境的具體情況。
③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
(2)依申請保護主要程序
①權利人申請
②海關扣留
③權利人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④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反擔保放行
3.知識產權依職權保護
海關依職權保護的主要程序:
(1)海關發現侵權嫌疑貨物
(2)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3)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4)海關對貨物的侵權狀況等進行調查認定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完成調查,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①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②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③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5)海關沒收侵權貨物或者協助人民法院對貨物進行司法扣押
對于海關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處罰決定。同時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①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②收發貨人名稱;
③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④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⑤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
對于海關認定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海關放行貨物。
(6)對沒收的侵權貨物進行處置。
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①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②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①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③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①、②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五)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法律責任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一旦被認定構成侵權的,收發貨人將因其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而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時間:2013-02-28 10:57:56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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