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和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
三、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信息披露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責令改正;
(2)監管談話;
(3)出具警示函;
(4)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5)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分擔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2)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3)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2.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分擔
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
(1)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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