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行為的概念和虛假陳述的情形講解
三、虛假陳述行為(今年變動)
(一)虛假陳述行為的概念
虛假陳述行為,是指行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行為。
(二)虛假陳述的情形
根據《證券法》以及有關規定,虛假陳述行為包括以下情形:(1-5點,與09年教材沒有變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構成法律上的虛假陳述行為,應當是對重大事件作出虛假陳述。所謂重大事件,應當結合《證券法》相關規定的內容認定。換言之,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行為不涉及重大事件,則不構成法律上的虛假陳述行為。同時,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主要有以下情形:①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②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③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但是,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①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②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③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④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⑤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所謂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所謂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所謂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并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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