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三章節(9)
六、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基本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并或分立。
解釋:(1)所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其組織機構不包括股東會和監事會;
(2)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雙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
(3)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l、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2、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3、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4、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5、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7、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
期。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后公
司的成立日期。
8、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1)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3)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4)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9、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提示:審批機關應自接到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復。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為商務部的,如果商務部認為公司合并具有行業壟斷的趨勢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控制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可于接到有關文件后,召集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擬合并的公司進行聽證并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這種情況下,審批期限可延長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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