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單證冊下對貨物的初步審查
對貨物的初步審查
(1)貨物是否符合使用ATA單證冊的基本要求
第一,使用ATA單證冊的貨物必須是暫準進口貨物,即在進口后一定期限內按進口時的原狀從暫準進口國復出口的貨物。
第二,ATA單證冊的設立宗旨是方便持證人為其產品尋求國外定單,促進科技、文化、體育的交流。從這一原則出發,下述貨物不能使用ATA單證冊:
a.擬出售的物品;
b.擬用于商業性加工、修理的零配件及其它物品;
c.(通常不能復出口的)消耗品或消費品等
第三,《ATA公約》的相關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的附約規定,某些特定貨物不能使用ATA單證冊。例如,《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1規定,去國外參展的貨物中,含酒精的飲料、煙草制品和燃料不能使用ATA單證冊免稅進口。《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2規定,擬去國外為工業生產、貨物包裝或開發自然資源所使用的設備,也不能使用ATA單證冊。
(2)貨物擬去的暫準進口國是否接受特定的ATA單證冊
單證冊簽發前,申請人必須確認擬去國家是《ATA公約》或《伊斯坦布爾公約》的締約方,且ATA單證冊項下貨物的用途必須在暫準進口國接受的范圍之內。
ATA單證冊項下的貨物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參加展覽會和交流會的貨物、專業設備、商業樣品、私人與道路車輛等12類。《ATA公約》相關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各附約對如何劃分貨物用途作了明確規定。
《ATA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要求其成員國必須加入相關貨物公約或附約,并接受所加入的各公約或附約項下用途的貨物使用ATA單證冊,加入數量沒有限制。此外,各成員國也可以制定國內法規,擴大憑ATA單證冊暫準進口的貨物范圍。各成員國海關有權決定貨物是否有暫準進口資格。如果暫準進口國既沒有加入特定用途貨物所屬的貨物公約或附約,其國內法規也沒有許可該用途的貨物使用A TA單證冊暫準進口,暫準進口國有權拒絕接受為該用途貨物簽發的ATA單證冊。
雖然出證機構可以配合申請人對公約各成員國接受的貨物范圍進行查詢,但世界海關組織發布的對《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2條的解釋明確說明,“單證冊的持證人應確保貨物所去的國家或海關關境,接受暫準進口活動所依據的貨物附約。”根據該解釋,確保外國海關是否接受ATA單證冊是持證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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