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師考試輔導:水路運輸
一、水路運輸的概念
水路運輸是以船舶為主要運輸工具、以港口或港站為運輸基地、以水域(海洋、河、湖等)為運輸活動范圍的一種客貨運輸。在蒸汽機發明及其用于交通動力前即已出現,為目前各主要運輸方式中興起最早、歷史最長的運輸方式。其技術經濟特征是載重量大、成本低、投資省,但靈活性小,連續性也差。較適于擔負大宗、低值、笨重和各種散裝貨物的中長距離運輸,其中特別是海運,更適于承擔各種外貿貨物的進出口運輸。水運至今仍是世界許多國家最重要的運輸方式之一。
二、水路運輸的特點
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水運還具有如下特點:1.受自然條件的限制與影響大。即受海洋與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質、地貌、水文與氣象等條件和因素的明顯制約與影響;2.開發利用涉及面較廣。如天然河流涉及通航、灌溉、防洪排澇、水力發電、水產養殖以及生產與生活用水的來源等;海岸帶與海灣涉及建港、農業圍墾、海產養殖、臨海工業和海洋捕撈等;3.對綜合運輸的依賴性較大。河流與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當大的局限性,水運航線無法在廣大陸地上任意延伸,故水運的充分開發利用,要與鐵路、公路和管道等運輸方式配合,并實行聯運。
4.是開展國際貿易的主要方式,是發展經濟和友好往來的主要交通工具。
三、水路運輸的分類
水運分海運和河運兩種。它們是以大自然賜予的海洋和河流作交通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河流湖泊都可以成為現成的水路。如果需要通航噸位較高的船舶,窄的河道要加寬,淺的要挖深,有時還得開挖溝通河流與河流之間的運河,才能為大型內河船舶提供四通八達的航道網。
海洋運輸是使用船舶等水運工具經海上航道運送貨物和旅客的一種運輸方式。它具有運量大、成本低等優點,但運輸速度慢,且受自然條件影響。
內河運輸簡稱"河運".使用船舶和其他水運工具,在國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天然或人工水道運送貨物和旅客的一種運輸方式。它具有成本低、耗能少、投資省、少占或不占農田等優點,但其受自然條件限制較大,速度較慢,連續性差。
港口是航運的起點和終點。船只的補給,旅客的上下、貨物的裝卸和船舶的檢修都在這里進行。一個港口集疏運貨物和旅客的能力,即每年有多少貨物和旅客在這里集中起來用船舶運往外地,又有多少貨物和旅客運到這里的能力,稱為港口的吞吐能力。
集裝箱運輸是將多種多樣的雜貨集裝于具有統一長、寬、高規格的箱體內進行運輸。這些集裝箱既可以裝船利用水路運輸,也可通過鐵路、公路運輸,中途更換車船不必把貨物取出,可以提高裝卸效率,有利于機械化操作,消化繁重的體力勞動,減少貨物的損失,簡化繁雜的手續,加快車船的周轉,降低運輸成本。同時,集裝箱運輸可做到從發貨人的倉庫直接送到收貨人的倉庫,不必利用中轉倉庫,實行"門到門"的運輸服務。集裝箱運輸最早出現在美國,20世紀60年代末推廣到世界各地。
四、水路運輸的形式
水路運輸有以下四種形式:1.沿海運輸。是使用船舶通過大陸附近沿海航道運送客貨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中、小型船舶。
2.近海運輸。是使用船舶通過大陸鄰近國家海上航道運送客貨的一種運輸形式,視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遠洋運輸。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長途運輸形式,主要依靠運量大的大型船舶。
4.內河運輸。是使用船舶在陸地內的江、河、湖、川等水道進行運輸的一種方式,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五、水路運輸的組成及其技術設備
水路運輸的主要對象是旅客和貨物,而為了輸送他們就需要有船舶和港口。現代港口是水陸運輸工具的匯集點,是交通運輸的樞紐,它所擔負的工作就更為繁雜。在一般情況下,港口所在地的規劃建設部門要統一研究附近海、河岸線的充分與合理使用,由航務工程部門負責港區碼頭的勘測設計和施工,而港口機械制造部門則對碼頭泊位進行"武裝",配備上各種先進的裝卸機械,使來港車船能在最短時間里將貨物卸下或裝上,以加速運輸工具的周轉。
為保證水上運輸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有許多部門密切協同,相互支援。如有船舶的燃料、淡水和生活物資的供應部門,通訊導航部門,業務代理與理貨公司,甚至還有發生海難后的救援打撈機構等等。所有上述各系統匯合起來才能組成完整的水運系統;而一般籠統扼要地講,可以認為水上運輸的組成主要是船和港。
水路運輸的主要技術設備包括:船舶(以及駁和舟、筏等)、航道、港口及通訊、導航等設施。
港口是水運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船舶的裝卸、補給、修理工作和船員的修整等都要在港口進行。因此,可以說港口是水運工作的關鍵所在。不論河港或海港,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為船舶進行裝卸搬運工作。
六、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基本知識
沿海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統稱國內水路貨物運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國內沿海港口、沿海與內河港口,以及內河港口之間由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水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幾十年來,我國一直把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與國內沿海與內河的貨物運輸區別對待,采用不同于國際海上運輸的管理體制,主要表現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實行運費統一定價,船舶和貨物按計劃調配,運輸單證采用不可轉讓的運單制,運單隨船而行,不可轉讓,不能作為跟單信用證的單證,承運人實行完全過失責任制,對船長船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上的過失所引起的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我國《海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沿海運輸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我國交通部根據該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制定和發布了《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我國《海商法》第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運單是國內水路貨物運輸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規定:"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托運計劃的貨物,經托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整批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如承、托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托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在實際辦理承托運手續時,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規定,水路貨物運輸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二是運單。前者適用于計劃內大宗物資運輸,后者適用于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貨物運輸。在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情況下,也必須簽發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實踐中,還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簽訂的運輸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運單作為運輸合同,托運人只需根據貨物的基本情況以及承托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填寫運單,承運人在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運單首先是貨物運輸合同,賴以確定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其次,運單也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運單記載的貨物數量或重量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初步證據,至卸貨港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或損壞,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滅失、短少或損壞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事由造成的。
再次,運單還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主要憑證。承運人在目的港必須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將貨物交給運單記載的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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