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重要考點:國際經濟法
一、國際貿易術語
1.FCA:
。1)賣方義務:提供符合銷售合同的貨物與單據;辦理出口手續;在指定的地點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承擔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
。2)買方義務:支付貨款;辦理進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運費;承擔交貨以后的風險和費用
2.FOB
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的風險自船舷轉移。
3.CIF
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但是賣方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并辦理途中的保險。
4.CFR
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貨物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
二、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適用范圍
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有一方或雙方的營業地不在締約國,而依國際私法規則應適用締約國法律的。
不適用公約的合同:(1)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2)依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3)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4)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5)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7)通過勞務合作方式進行的購買;(8)通過貨物買賣方式進行的勞務合作。
2賣方義務:交付貨物及單據、轉移貨物所有權、貨物的品質擔保、貨物的權利擔保。買方義務: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3.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要求實際履行、要求交付替代物、要求修理、要求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要求減價
買方違反合同時賣方的救濟:要求履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風險轉移
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合同以后,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運輸途中的貨物,將貨物賣給買方,合同簽訂時風險轉移。但是當賣方在訂立合同前或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貨物發生風險,風險不發生轉移。 其他情況下,如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轉移給買方。
四、提單
1.提單的法律特征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2)提單是收到貨物的收據;
。3)提單是交付貨物的物權憑證。
2.提單的分類
。1)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分為:已裝船和收貨待運提單
。2)按收貨人的抬頭,可以將提單分為記名的、不記名的和指示提單。指示提單是可以轉讓的提單,不記名提單也可以轉讓。記名提單不可轉讓。
。3)按提單上有無批注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3.關于提單運輸的國際條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
五、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
1.航行過失免責
2.火災免責,但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故意引起的除外
3.其他無過失免責:不可抗力、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遇險人員或財產、貨方原因。
六、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1.適航義務
2.管貨義務
3.簽發提單
4.避免不合理繞航的義務
七、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
1.海牙規則: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
2.維斯比規則:每件或每單位666.67特別提款權;毛重每公斤2提款權。二者以高者為準。限額適用于侵權之訴,適用于承運人之雇用人或代理人。
3.漢堡規則:每件或每單位835特別提款權;毛重每公斤2.5提款權。二者以高者為準。如損失由承運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則喪失責任限制能力。
八、共同海損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風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的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可以進行分攤。
九、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1.平安險的承保范圍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2.水漬險:除平安險的范圍外,還包括單純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單獨海損。
3.一切險:除水漬險的范圍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十、托收中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1.責任:及時提示、及時交款、及時通知、審單義務。
2.免責:
。1)代收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或簽名人是否有簽署承兌的權限不負責。
(2)銀行對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遺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電訊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
。3)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或本身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中斷營業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4)事先未征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交銀行或以銀行為收貨人,銀行對跟單托收項下的貨物無義務提取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5)在匯報被拒絕承兌或拒絕匯款時,若托收指示書上無特別指示,銀行沒有做出拒絕證書的義務。
十一、信用證
1.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1)買賣雙方是貨物買賣關系。
。2)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是單據買賣關系
(3)開證行對通知行是委托關系。
。4)通知行對賣方沒有直接法律關系。
。5)議付行是買入賣方的單據,買入其匯票并議付貨款的銀行
。6)議付行付款后再由開證行對其付款,開證行付完款最后再找買方贖單。
。7)保兌行的作用在于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2、信用證的種類
。1)可撤銷的信用證和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2)保兌的信用證和不保兌的信用證
(3)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4)可轉讓的信用證、不可轉讓的信用證和可分割的信用證
。5)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3、銀行的免責
。1)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對單據上所載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
對真實性不負責是指銀行只負責單據表面的審查,不調查其真實來源。
。2)銀行對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遺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電訊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
銀行自己的電腦系統出現故障和問題,傳統上銀行也是概不負責的;近年由于消費者權益張揚,也作出了銀行要負責的判決。
。3)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或本身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中斷營業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4)銀行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或影響,不負責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及買賣當事人的資信等。
十二、反傾銷
1.必要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
2.反傾銷調查;商務部可以接受申請調查,也可以自主決定立案調查。
3.反傾銷調查分為初步裁定和終局裁定兩個階段。
4.有下列情形,終止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撤銷申請;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傾銷幅度低于2%;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可忽略不計;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
5.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
初步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其數額不得超過初步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實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個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長至9個月。在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不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是否接受價格承諾,由商務部決定。商務部認為價格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應出口商請求,或商務部認為有必要,商務部接受價格承諾后繼續進行調查并作出否定的傾銷或損害的終局裁定,價格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肯定的傾銷和損害裁定的,價格承諾一直有效。出口經營者違反價格承諾,商務部可立即恢復反傾銷調查;根據現有最佳信息,可決定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違反價格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終局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符合公共利益。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反傾銷稅稅額不得超過終局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十三、反補貼
1.反補貼的條件:存在補貼且為出口國專向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
2出口國政府或出口經營者,都可以作出承諾,分別承諾取消、限制補貼或其他有關措施,承諾修改價格。反補貼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反補貼稅只能對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適用,但下述情形除外:違反承諾的,可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并可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但違反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反補貼稅可對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十四、保障措施:
1.條件: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實施: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商務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
終局裁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應針對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不區分產品來源國(地區)。采取保障措施應限制在防止、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國內產業所必要的范圍內。終裁決定確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
十五、世界貿易組織
1.基本原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
2.爭端解決機制
。1)爭端的類型違反性申訴:違反了有關協議的條款
非違反性申訴:
。2)機構及職責
專家組:為非常設性機構。由爭端成員雙方磋商后從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存有的專家名單選定。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由世貿組織總干事任命。
上訴審機構為:常設機構負責對提起上訴的專家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進行的法律解釋進行審查。爭端解決機構
。3)爭端解決程序:磋商程序、調解程序、專家組程序、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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