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91)抵押期間,謝某向陳某表示愿意以50萬元購買陳某的房屋[ 《物權法》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權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陳某將該房屋賣給謝某應得到賀某的同意
B.如陳某將該房屋賣給了謝某,則應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C.如陳某另行提供擔保,則陳某的轉讓行為無須得到賀某同意[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D.如謝某代為償還20萬元借款,則陳某的轉讓行為無須得到賀某同意
「答案」ABD
(2008-3-92)如果賀某打算放棄對陳某的抵押權[ 《物權法》第176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物權法》第194條第二款:“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物權法》第218條:“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第38條:“①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②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③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并將這一情況通知了張某,張某表示反對,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賀某不得放棄抵押權,因為張某不同意
B.若賀某放棄抵押權,張某仍應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C.若賀某放棄抵押權,則張某對全部債務免除保證責任
D.若賀某放棄抵押權,則張某在賀某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答案」D
(2008-3-93)關于賀某的抵押權存續期間及張某的保證期間的說法,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賀某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B.賀某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
C.張某的保證
D.張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 《擔保法》第17條第一、二款:“①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②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批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期間[ 《擔保法》第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效果)。《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①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抱著功能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擔保法解釋》第33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法律\\教育網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