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第十四章第九節
二、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確定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費、業務招待費支出等),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
納稅調整減少額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
前5年內的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企業當期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例10-94】承【例10-93】,假定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乙公司不存在納稅調整額。則乙公司2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 150 000元,應交所得稅額=1 150 000×25% =287 500(元)。
[答疑編號052101202]
『正確答案』
(1)確認所得稅費用時:
借:所得稅費用 287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87 500
(2)將所得稅費用結轉入“本年利潤”賬戶:
借:本年利潤 287 500
貸:所得稅費用 287 500
應交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確定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費、業務招待費支出等),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
納稅調整減少額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
前5年內的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企業當期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例10-94】承【例10-93】,假定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乙公司不存在納稅調整額。則乙公司2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 150 000元,應交所得稅額=1 150 000×25% =287 500(元)。
[答疑編號052101202]
『正確答案』
(1)確認所得稅費用時:
借:所得稅費用 287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87 500
(2)將所得稅費用結轉入“本年利潤”賬戶:
借:本年利潤 287 500
貸:所得稅費用 287 500
時間:2011-12-13 責任編輯:wangcha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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