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有哪些具體要求?
我是一家免稅企業,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果我公司發生了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情形,我司應如何處理?稅法對此有哪些具體要求? |
專家回復內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您也可以參考下列文件,《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函〔2003〕627號)第一條規定,購貨方和銷貨方均未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它聯次一起粘貼以備核查。
第二條規定,購貨方未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后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帳聯撕下作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第三條規定,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帳務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第四條規定,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五條規定,除上述第一、二點情形外,銷貨方須以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藍字退貨進倉單和紅字發票記賬聯作為帳務處理相應的會計記帳憑證。
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建議再行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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