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可稅前扣除
、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財稅27號文件中的工資總額應該等同于國稅函3號文件中的工資、薪金總額,其計算口徑應該和計算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所用的工資、薪金總額一樣,都是按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來掌握。
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財稅27號文件把標準限定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舉例說明,某鋼鐵公司2008年為職工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為1800萬元,均系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該企業2008年均按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的6%為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即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108萬元,支付補充醫療保險費108萬元。按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該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限額均為1800×5%=90(萬元)。因此,該公司2008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8-90)+(108-90)=36(萬元)。
此外,納稅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財稅27號文件僅對支付給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作了規定,而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企業為投資者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又該如何扣除未作規定。因此,對企業為投資者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相關規定前,納稅人不可套用財稅27號文件的規定。
時間:2017-12-26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