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雙方收付違約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購買方支付違約金
1、合同已履行情況下,購買方支付的違約金案例
案例1:
甲企業(生產制造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和乙經銷商(一般納稅人)簽訂一份含稅價格58500元的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乙經銷商應在提貨后30日內支付貨款,逾期1日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乙經銷商因逾期10日支付貨款,因此,向甲企業支付違約金10000元。
。1)甲企業處理
、贂嬏幚
借:銀行存款 68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952.99
主營業務收入 58547.01
、谠鲋刀惖奶幚硪罁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甲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應當并入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另外依據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甲企業向乙經銷商收取的違約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③發票開具
甲企業應把違約金和貨物價格合計起來開具在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即增值稅專用發票中金額欄應填寫價款為58547.01元、增值稅稅額為9952.99元。
。2)乙經銷商的處理
、贂嬏幚
借:庫存商品 58547.0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952.99
貸:銀行存款 68500
②增值稅的處理由于乙經銷商支付的違約金構成了購買貨物價格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的違約金一部分計入貨物的采購成本,一部分屬于進項稅額可以用于抵扣。
2、合同未履行情況下,購買方支付的違約金
案例2:
甲企業和乙經銷商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后乙經銷商沒有購買甲企業的貨物,乙經銷商向甲生產企業支付違約金10000元。
。1)甲企業的處理
、贂嬏幚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
、谠鲋刀惖奶幚戆凑铡对鲋刀悤盒袟l例》第六條規定,由于甲企業沒有銷售貨物,因此取得的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具有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燮髽I所得稅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甲企業取得的違約金作為當期應稅收入。
、馨l票開具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由于合同未履行雙方沒有發生購銷交易,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甲企業收到違約金不能給乙經銷商開具發票。
(2)乙經銷商的處理
、贂嬏幚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谄髽I所得稅的處理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支付的經營性違約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銷售方支付違約金案例3:甲企業和乙經銷商簽訂一份含稅價格58500元的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甲企業應在簽訂合同后30日內交付貨物,逾期1日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甲企業因逾期10日交付貨物,因此,向乙經銷商支付違約金10000元。
1、甲企業的處理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2)增值稅的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方支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合同的約定支付的違約金,屬于規定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甲企業支付的違約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2、乙經銷商的處理
(1)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
。2)增值稅的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由于乙經銷商是購買方不是銷售方,因此,乙經銷商取得的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乙經銷商取得的違約金應作為當期應稅收入。
。4)發票的開具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由于乙經銷商取得的收入不是經營活動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不能給甲企業開具發票。
時間:2017-12-07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