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如何正確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工資、薪金和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作了詳細解釋。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如何正確扣除,應為企業關注的重點之一。
【案例】
安徽省五河縣倡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該公司職工人數為1500人,2008年初職工福利費無余額,2008年支出了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勞動保護費各200萬元(未超過該省規定的標準)。經該公司薪酬委員會審定,當年實際發放工資5000萬元,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5500萬元。
【分析】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是按以下原則掌握: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該公司的工資發放完全符合上述原則,因此該公司的工資、薪金可以視為合理的工資、薪金。
國稅函[2009]3號文件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 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公司2008年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5000萬元未超過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673號)規定,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未超過該省國稅部門管轄企業的扣除標準,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勞動保護費按上述規定,該公司支付的上述3項費用均在限額以內,可以在稅前扣除。
該公司與大多數企業相似,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了“勞動保護費”二級科目,對支出的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勞動保護費進行核算,對發給職工個人的上述3項費用按規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9]3號文件指出,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等。為此,該公司當年發生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各200萬元,合計400萬元(200×2),不能以管理費用的名義直接在稅前扣除,應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為此,該公司應及時調整會計科目,將當年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的400萬元供暖費、職工防暑降溫費予以調出,同時等額增加“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時間:2017-12-22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