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累積帶薪缺勤的財稅處理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即如果當期權利沒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職工在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的權利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會計規定:
非累積帶薪缺勤,諸如婚假、產假、喪家、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存在遞延性,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職工提供的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薪酬時一并處理,因此,會計期末勿需將企業未享受的非累積帶薪缺勤作為一項負債掛賬。
但是,如果職工放棄非累積帶薪休假權利時, 企業沒有任何貨幣補償,則不做會計處理,如果有一定金額的貨幣補償,則應該在補償當期確認一項負債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中。
稅法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3號)規定: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ㄒ唬┢髽I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ǘ┢髽I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ㄈ┢髽I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ㄎ澹┯嘘P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 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甲公司2008年10月有2名銷售人員放棄15天的婚假,假設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月工資為6000元。
1、假設該公司未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2、假設該公司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補償金額為放棄帶薪休假期間平均日工資的2倍,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2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 12000(2×15×200×2)
實際補償時一般隨工資同時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 12000
貸:庫存現金 24000
注:對于企業支付員工的按照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3號)規定,若超過稅法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的扣除范圍,則應作為永久性差異,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在企業納稅申報表上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時間:2017-12-25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