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稅務籌劃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交易雙方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等進行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資產(即補價)。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認定的標準是:涉及少量貨幣性資金的交換的交易,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即支付的補價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收到的補價之和)的比例低于25%.
我國稅法規定,按下列順序確定非貨幣性交換交易的銷售額,即納稅計算依據: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于應交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主要涉及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納稅業務,本文主要對涉及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業務進行闡述。
增值稅的稅務籌劃
在涉及增值稅納稅業務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換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因此,雙方可以通過采用非等價的物物交換或協商以低價出售的方式進行籌劃,達到降低增值稅負或解決資金緊張的目的。
例如:甲企業為生產羽絨服裝的一般納稅人,乙企業為生產亞麻布的一般納稅人。甲企業預測用該種亞麻布生產的休閑西服的未來市場價將大幅上升,欲大量購置亞麻布,但目前資金緊張,因此與乙企業協商以積壓服裝換亞麻布。乙企業考慮到該批服裝可以作為本廠職工的福利發放,同意與甲企業簽訂交換協議,乙企業以成本為240000元,市場公允價為350000元的亞麻布交換甲企業積壓的成本為350000元,市場公允價為420000的羽絨服,并由乙企業支付補價70000元。由于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均可靠計量,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成本。
乙企業的增值稅計算:
換出亞麻布的銷項稅額=350000×17%=59500(元)
換入羽絨服的進項稅額=420000×17%=71400(元)
該業務應交增值稅=59500-71400=-11900(元)
甲企業的增值稅計算:
換出羽絨服的銷項稅額=420000×17%=71400(元)
換入亞麻布的進項稅額=350000×17%=59500(元)
該業務應交增值稅=71400-59500=11900(元)
對于乙企業而言,降低了增值稅負11900元,而甲企業為了解決資金緊張增加了稅負11900元,其資金成本率可視為3.4%(11900÷350000),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因此,對于甲企業而言,比向銀行貸款更為有利。
消費稅的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交消費稅的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采用先銷售應稅消費品,再換取貨物或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平均價。納稅人可采用先銷售后入股的方式,避免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如:A化妝品生產企業,當月對外銷售同種化妝品有3種,單價80元的銷售1000盒,單價85元的銷售800盒,單價90元的銷售200盒。當月以500盒同種化妝品與另一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化妝品的價格,化妝品的消費稅稅率為30%.
按稅法規定,企業應交消費稅=90×500×30%=13500(元),即按最高價90元/盒計算納稅額,若納稅人采用先銷售再購買的方式,可避免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經過籌劃,將這500盒化妝品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價銷售后,再購買材料,則應交消費稅:(80×1000 85×800 90×200)÷(1000 800 200)×500×30%=12450(元)。這樣,企業可減輕稅負1050元(13500-12450)。
時間:2017-11-30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