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六章5
第六節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
1、表決權(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P271)
(1)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行使表決權。
(2)因債權存在爭議而未被列入債權表者,如果已經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007年多選題)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下列事項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有( )。(2007年)
A、通過重整計劃
B、通過和解協議
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D、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答案】AD
2、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P272)
【解釋】債權人會議主席不是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也不是由債權數額最多的債權人擔任,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鏈接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鏈接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P272)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P134)
4、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P272)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項中,屬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B、破產管理人提議時
C、債權人委員會提議時
D、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提議時
【答案】ABC
5、債權人會議的職權(P272)
(1)核查債權(債權表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由人民法院確認);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債權人會議不能直接更換管理人);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只能選舉、更換其中的債權人代表,不包括職工代表);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由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解釋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解釋2】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時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沒有限制)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不能提起上訴)。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解釋3】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2008年單選題)
【例題1?單選題】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未能依法通過管理人的財產分配方案時,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權對該裁定提出復議的債權人是( )。(2008年)
A、占全部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B、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C、占全部債權人人數1/2以上的債權人
D、占全部債權人人數2/3以上的債權人
【答案】B
【例題2?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有( )。
A、更換管理人
B、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C、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D、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答案】BC
【解析】(1)選項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2)選項D:屬于管理人的職權。
6、債權人會議的決議(P273)
(1)和解協議、重整計劃:1/2+2/3
①和解協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②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其他決議:1/2+1/2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例題1?單選題】某破產企業有10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200萬元,其中債權人甲、乙的債權額為300萬元,有破產企業的房產作抵押,債權人甲、乙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債權人會議擬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0位債權人出席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甲、乙未參加表決。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是( )。
A、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00萬元
B、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800萬元
C、有5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450萬元
D、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00萬元
【答案】D
【解析】(1)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屬于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2)人數: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8人)過半數通過(≥5人);(3)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900萬元)的半數以上(≥450萬元)。
【例題2?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債權人會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B、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
C、所有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D、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即可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選項B: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3)選項C:凡是債權申報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
【例題3?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債權人會議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通過和解協議的事項無表決權
B、債權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C、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D、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可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
【答案】B
【解析】(1)選項A: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選項B: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3)選項C: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4)選項D: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二、債權人委員會(2007年單選題)(P273)
債權人委員會(并非必設)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
【相關鏈接】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債權人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7年)
A、在債權人會議中應當設置債權人委員會
B、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7人
C、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1名債務人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
【答案】D
【解析】(1)選項A:債權人會議“可以”(而非必須)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2)選項B: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3)選項C: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但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才有效,但并非由人民法院指定;(4)選項D: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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