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與B公司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簽訂買賣合...
A公司與B公司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簽訂買賣合同,雙方于2013年1月10日簽訂了標的額為100萬元的合同,合同中約定采用匯票結算方式,但B公司未在合同書中簽字蓋章。
2013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出貨物,B公司于2月10日簽發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3月5日A公司向C銀行提示承兌并于當日獲得承兌。3月10日A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承兌后的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與E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同時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3月30日,E公司在與F公司的買賣合同中準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當天E公司在該匯票后“背書人欄”中依法加蓋了背書人簽章,但未在“被背書人欄”中記載F公司名稱,F公司業務員當天取走匯票后因疏忽將其丟失在車站上,張某撿到該匯票后謊稱自己是E公司業務員,將該匯票直接交給G公司用于購買一批貴重物品,G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處分權并向其發出了所購買貨物。4月6日,持票人G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以“E公司在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為由拒絕付款。G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書”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10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發出追索通知的費用合計102萬元。
其中,E公司以G公司取得的票據為F公司所丟失的,其不具有票據權利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A公司以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拒絕票據責任;B公司以G公司應當首先向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未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的,該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
(3)E公司拒絕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
(4)D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
(5)A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
(6)B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
(7)如F公司取得票據并于4月20曰才向C銀行提示付款,若C銀行拒絕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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