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第二十六章預習講義(3)
第三節 稀釋每股收益
一、基本計算原則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稀釋每股收益=(凈利潤+假設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
【例26-2】(P559)某上市公司20×7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82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20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行60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后12個月以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即轉股期為發行12個月后至債券到期日止的期間。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200÷20000=1.91(元/股)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60000×2%×(1-25%)=900(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000/10=6000(萬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900/6000=0.15(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
稀釋每股收益=(38200+900)/(20000+6000)=1.50(元/股)
【例26-3】沿用【例27-2】。假設不具備轉換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市場利率為3%。公司在對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60000×2%=1200(萬元)
負債成份公允價值:1200÷(1+3%)+1200÷(1+3%)2+61200÷(1+3%)3=58302.83(萬元)
權益成份公允價值:60000-58302.83=1697.17(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58302.83×3%×(1-25%)=1311.81(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000/10=6000(萬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311.81/6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
稀釋每股收益=(38200+1311.81)/(20000+6000)=1.5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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