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二)
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
(1)計算抵扣收費公路通行費的進項稅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通行費,按照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取得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通行費種類 | 進項稅的抵扣 |
高速公路 通行費 | (1)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通行費 | (1)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
橋、閘 通行費 | 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
【提示】從政策實施時間看,高速公路通行費和一級公路、二級公路通行費已經過了計算抵扣的“窗口期”,目前只有橋閘通行費可計算抵扣進項稅。
(2)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新增)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票據 | 進項稅的抵扣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 |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票面金額÷(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票面金額÷(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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