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高頻考點: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歸納與解釋】
十項視同銷售的規定及運用是稅法必考的知識點。考生要理解視同銷售行為的幾類典型特點:
第一類特點:所有權轉移,或服務已對外實施并被接受。
第二類特點:脫離增值稅鏈條。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鏈條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
第三類特點: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視同銷售貨物的主要行為歸納:
貨物來源 | 貨物去向 |
自產或委托加工 | 用于投資、分配、贈送等改變所有權的情形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
外購 | 用于投資、分配、贈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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