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收入總額(三)
應納稅所得額
(三)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
1.內部處置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變,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資產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2.資產移送他人——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除另有規定外,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
【歸納】

(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政策解釋】
1.投資方與被投資方
投資的企業必須是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也必須是居民企業(現存或新設立均適用)。
2.投資方式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3.核心政策
稅收遞延——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所得確定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5.收入的實現
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6.遞延納稅的停止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轉讓上述股權或者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轉讓或者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處理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2)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六)企業接收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解釋】包括企業接收政府投資資產、政府指定用途資產、政府無償劃入資產三種情況:
(1)投資劃入——作為國家資本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劃入企業的,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其計稅基礎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
(2)無償劃入且指定專門用途——作為不征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專項用途管理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3)其他無償劃入——確定應稅收入
企業接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無償劃入資產,屬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確定的該項資產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2.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解釋】包括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作為收入兩種情況:
(1)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與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與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2)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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