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備考輔導第十六章1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本章內容:3節
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第二節 稅務行政復議
第三節 稅務行政訴訟
◆本章基本內容框架
◆本章內容講解
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現行我國稅收法制的原則是稅權集中、稅法統一,稅收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時間:2011-04-15 責任編輯:zhuningzhu
網站地圖
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