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在最近 3 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 21 分, 2012 年的分值為 17 分。其中,簡答題、綜合題中至少有一個題目來自本章。本章考點較多,大多數考點要求考生準確理解,復習難度很大。在 2013 年的考試中,本章分值估計在 20 分左右,考生應重點關注簡答題和綜合題。
最近 3 年題型題量分析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
單選題 | 4 題 4 分 | 8 題 8 分 | 3 題 3 分 |
多選題 | 4 題 8 分 | 4 題 8 分 | 4 題 8 分 |
判斷題 | 3 題 3 分 | 2 題 2 分 | 1 題 1 分 |
簡答題 | 1 題 5 分 | 1 題 5 分 | 1 題 5 分 |
綜合題 | 2 分 | ||
合計 | 12 題 22 分 | 15 題 23 分 | 9 題 17 分 |
2013 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13 年教材對本章內容進行了大幅調整,其主要變化是:( 1 )將“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內容全部刪除(因第一章已經有所涉及);( 2 )對“抵押”的內容進行了大范圍的重寫,復習難度驟然加大;(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對“買賣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重新論述,考生應重點關注。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第一單元 合同法總則
一、合同的訂立( P253-260 )
(一)要約( ★★★ )
1. 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 1 )內容具體確定;
( 2 )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 3 )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 4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解釋 1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 2 】( 1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屬于要約邀請;( 2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012 年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不屬于發出要約邀請的是( )。( 2012 年)
A. 甲公司向數家貿易公司寄送價目表
B. 乙公司通過報刊發布招標公告
C. 丙公司在其運營中的咖啡自動售貨機上載明“每杯一元”
D. 丁公司向社會公眾發布招股說明書
【答案】 C
【解析】( 1 )選項 ABD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一般應界定為要約邀請;( 2 )選項 C :自動售貨裝置出售商品明碼實價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約的兩個條件(內容具體確定,一經接受即受約束)屬于要約。
2. 要約的生效
要約 “到達” 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 1 】( 1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解釋 2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解釋 3 】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解釋 4 】承諾也采用 “到達生效” 。
【例題·單選題】 2011 年 4 月 30 日,甲以手機短信形式向乙發出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的要約,乙于當日回短信同意要約。但由于“五一”期間短信系統繁忙,甲于 5 月 3 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個人原因于 5 月 8 日才閱讀乙的短信,后于 9 日回復乙“短信收到”。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 ) 。
A.2011 年4 月30 日 B.2011 年5 月3 日
C.2011 年5 月8 日 D.2011 年5 月9 日
【答案】 B
【解析】( 1 )承諾到達對方時生效;( 2 )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3. 要約的撤回
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解釋 1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解釋 2 】由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4. 要約的撤銷( 2011 年單選題)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 1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 2 )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 3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 4 )受要約人已經承諾。
【解釋】第 3 條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 2 )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發出的要約已經撤銷。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乙公司撤銷要約不能成立的證據有( )。
A. 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
B. 盡管乙公司在要約中未確定承諾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約后即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C. 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
D. 甲公司發出承諾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銷要約的通知
【答案】 ACD
【解析】選項 B :缺少“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的前提條件。
5. 要約的失效( 2007 年多選題)
( 1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 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 3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 4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于 6 月 10 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訂購一批紅木,要求乙公司于 6 月 15 日前答復。 6 月 12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訂購紅木,遂向乙公司發出撤銷要約的信件,于 6 月 14 日到達乙公司。而 6 月 13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復,乙公司表示紅木缺貨,問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的要約失效的時間為( )。
A.6 月12 日
B.6 月13 日
C.6 月14 日
D.6 月15 日
【答案】 B
【解析】( 1 )甲公司的要約中有承諾期限,甲公司不得撤銷要約;( 2 )乙公司對原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原要約失效。
(二)承諾(★★★)
1. 承諾期限
( 1 )承諾期限的起算( 2007 年單選題)
①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 載明的日期 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 郵戳日期 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 到達 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例題·單選題】陳某以信件發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定承諾期限為 10 天。 5 月 8 日,陳某將信件投入郵箱;郵局將信件加蓋 5 月 9 日郵戳發出; 5 月 11 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 5 月 15 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 ) 。( 2007 年)
A.5 月8 日 B.5 月9 日
C.5 月11 日 D.5 月15 日
【答案】 B
【解析】( 1 )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 2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 2 )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
①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
②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 承諾內容
( 1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 “實質性變更” 的,視為新要約。
【解釋】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 2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要約沒有發生過法律效力的是( )。
A. 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 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C. 同意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D.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 A
【解析】( 1 )選項 A :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 2 )選項 B :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 B 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 3 )選項 C :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 )選項 D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 )
1. 實際履行原則( 2007 年單選題)
( 1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解釋】“對方接受”是判斷合同是否處于實際履行狀態的關鍵。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 甲向乙發出要約,乙作出承諾,該承諾除對履行地點提出異議外,其余內容均與要約一致
B. 甲、乙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C. 甲、乙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一合同,但在雙方簽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D. 甲于 5 月 10 日向乙發出要約,要約規定承諾期限截止到 5 月 20 日,乙于 5 月 28 日發出承諾信函,該信函 5 月 31 日到達甲
【答案】 BC
【解析】( 1 )選項 A :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 2 )選項 B :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 )選項 C :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 )選項 D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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