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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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單選
【本節目錄】
1.合同權利轉讓
2.合同義務轉移
3.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4.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高頻考點】: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改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里轉讓權利的人稱之為讓與人,接受權利的人稱之為受讓人。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從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使合同難以履行,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因此這類合同權利不能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這種約定只要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就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就有法律約束力。但這種約定只能在合同轉讓之前作出,如果在合同轉讓之后再作出,則不能影響合同轉讓的效力。同時,此種約定不得約束第三人,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則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該項權利。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擔保法》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就生效,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合同義務的轉移,可以產生如下法律后果:(1)新債務人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2)新債務人享有基于原合同關系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合同法》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4)原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若擔保人未明確表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則擔保責任因債務轉移而消滅。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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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一) (2014-10-14 22:28:48)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同的擔保(九) (2014-10-14 22: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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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同的擔保(五) (2014-10-14 22: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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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同的擔保(三) (2014-10-14 22:22:10)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同的擔保(二) (2014-10-14 22:20:45)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同的擔保(一) (2014-10-14 22:19:33) |
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