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經濟補償金(★★★)
(一)什么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單位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金VS違約金VS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 |
產生原因 | 法定 | 約定 | 法定 |
適用情形 | 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而勞動者無過錯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的約定 | 由于自己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 |
支付方 | 用人單位 | 勞動者 | 過錯方,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
(二)是否應付經濟補償金?
1.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2.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三)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1)基本思路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應得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
(2)工作年限的確定
除整數年限外,工年年限“零頭”部分按以下標準計算:
①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②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按半年計算)。
(3)月工資的確定
①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高工資的特殊處理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案例1】
王某與甲公司2012年1月1日訂立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2016年2月1日,甲公司主動與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某的月工資為5000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5000×4.5=22500(元)。
【案例2】
王某與甲公司2013年1月1日訂立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2016年9月1日,甲公司主動與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某的月工資為20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2500元:
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2500×4=10000(元)。
【案例3】
王某與甲公司2013年1月1日訂立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2016年9月1日,甲公司主動與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某的月工資為20000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4000×3×4=48000(元)。
【案例4】
2016年9月1日,甲公司主動與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某在甲公司已經工作15年,月工資為20000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4000×3×12=144000(元)。
【例題1·單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16年)
A.違約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勞動者
B.經濟補償金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C.違約金只能在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
D.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答案】B
【解析】選項B: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
【例題2·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有( )。(2016年)
A.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情形而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3·單選題】2011年4月1日,張某到甲公司工作。2014年7月31日,甲公司向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于8月3日解除。已知張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甲公司應依法向張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 )。(2015年)
A.16000元
B.14000元
C.4000元
D.12000元
【答案】B
【解析】(1)張某的月工資4000元,既不低于當地月工資標準,又不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按月工資4000元為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2)張某在甲公司工作3年零4個月,工作年限應為3.5年;(3)甲公司應當向張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3.5×4000=14000(元)。
【例題4·單選題】2014年4月1日,吳某到甲公司擔任高級技術人員,月工資15000元,7月1日,吳某得知甲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遂通知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已知甲公司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甲公司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5年)
A.甲公司應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7500元
B.甲公司應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元
C.吳某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無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D.甲公司應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元
【答案】B
【解析】(1)吳某的月工資15000元已經超過了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00元的3倍,只能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即12000元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2)吳某在甲公司工作僅3個月,應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3)甲公司應向吳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4000×3×0.5=6000(元)。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1.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
2.手續
(1)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4.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多選題】勞動合同期限內,甲公司的職工王某正好處在孕期,但甲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3年)
A.甲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B.甲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C.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D.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也同意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后,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案】AC
【解析】(1)選項AB: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2)選項CD: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享受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待遇;如果勞動者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不可能,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結】
特種勞動合同與勞動爭議的解決
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工資
(1)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例題·單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5年)
A.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B.雙方當事人可約定試用期
C.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D.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答案】A
【解析】(1)選項B: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2)選項C: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3)選項D: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在特殊行業、區域,還可以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2.集體協商制度
(1)集體合同內容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自派出集體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會議)的方式協商確定。
(2)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3.集體合同草案的通過
(1)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3)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4.集體合同的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各種標準的關系
(1)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最后預祝各位考生2017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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