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19
A.800 B.1200
C.2400 D.3600
【答案】D
【解析】(1)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
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合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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