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會計師經典復習資料回顧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 000
【案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2008年度發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項及其會計處理如下:
要求:分析、判斷甲公司上述6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1)6月1日,甲公司與G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G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5 000萬元;設計項目于2009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G公司進行驗收;G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G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08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40%。
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7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2 5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7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008年確認勞務收入5 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2 500萬元。甲公司財務部經理對此解釋為:該項設計合同總價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確定能夠收到,該項勞務收入應認定為已實現,應按合同總價款確認收入,并將已發生成本結轉為當期費用。
【分析提示】
事項(1):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甲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并結轉勞務成本。
(2)10月30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產品委托代銷合同,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A公司代銷諾基亞N75手機500部。甲公司對A公司的單位銷售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下同)3 000元,A公司對外的單位銷售價格為3 500元。代銷合同規定,A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至12月31日,甲公司向A公司發出500部諾基亞N75型手機,收到A公司轉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已銷售200部該型號手機。
甲公司在2008年度確認了銷售200部諾基亞N75型手機的銷售收入60萬元,并結轉了相應的成本。
【分析提示】
事項(2):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事項2的銷售方式屬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銷售商品,因代銷合同規定,A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故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而不是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應當按照一般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本案例中,至12月31日,甲公司已經向A公司發出500部諾基亞N75型手機,因此,應按500部手機確認銷售收入150萬元(500×3 000)并結轉相關成本,不應按照A公司轉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的200部確認銷售收入60萬元(200×3 000)并結轉相關成本。
【案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2008年度發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項及其會計處理如下:
要求:分析、判斷甲公司上述6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1)6月1日,甲公司與G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G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5 000萬元;設計項目于2009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G公司進行驗收;G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G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08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40%。
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7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2 5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7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008年確認勞務收入5 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2 500萬元。甲公司財務部經理對此解釋為:該項設計合同總價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確定能夠收到,該項勞務收入應認定為已實現,應按合同總價款確認收入,并將已發生成本結轉為當期費用。
【分析提示】
事項(1):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甲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并結轉勞務成本。
(2)10月30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產品委托代銷合同,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A公司代銷諾基亞N75手機500部。甲公司對A公司的單位銷售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下同)3 000元,A公司對外的單位銷售價格為3 500元。代銷合同規定,A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至12月31日,甲公司向A公司發出500部諾基亞N75型手機,收到A公司轉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已銷售200部該型號手機。
甲公司在2008年度確認了銷售200部諾基亞N75型手機的銷售收入60萬元,并結轉了相應的成本。
【分析提示】
事項(2):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事項2的銷售方式屬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銷售商品,因代銷合同規定,A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故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而不是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應當按照一般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本案例中,至12月31日,甲公司已經向A公司發出500部諾基亞N75型手機,因此,應按500部手機確認銷售收入150萬元(500×3 000)并結轉相關成本,不應按照A公司轉來的代銷清單上注明的200部確認銷售收入60萬元(200×3 000)并結轉相關成本。
時間:2010-04-26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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