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會計師經典復習資料回顧19
第一節 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所得稅會計的關鍵在于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在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時,應嚴格遵循稅收法規中對于資產的稅務處理以及可稅前扣除的費用等規定。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未來期間計稅時可稅前扣除的金額
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計稅基礎一般為取得成本,即企業為取得某項資產支付的成本在未來期間準予稅前扣除。在資產持續持有的過程中,其計稅基礎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后的余額,該余額代表的是按照稅法規定就涉及的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仍然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某一資產負債表日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的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例題2】甲公司2009年12月1日購入存貨100萬元(不含增值稅),存貨的成本為100萬元,則存貨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例題3】2009年11月10日,甲公司自公開市場取得一項權益性投資,支付價款800萬元,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2009年12月31日,該項權益性投資的市價為1 060萬元。
假定稅法規定,該類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其計稅基礎不變,仍等于其取得成本。
【分析提示】
該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末市價為1 060萬元,其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核算,在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價值為1 06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應維持原取得成本不變,即為800萬元。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用公式表示即為:
負債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例如企業的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但是,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
【例題4】飛宇公司2007年因銷售產品承諾提供3年的保修服務,在當年度利潤表中確認了500萬元的銷售費用,同時確認為預計負債,當年度未發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與產品售后服務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 【分析提示】
該項預計負債在飛宇公司20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
該項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500萬元-500萬元=0。
【例題5】正保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自客戶收到一筆合同預付款,金額為2 500萬元,作為預收賬款核算。按照適用稅法規定,該款項應計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交納所得稅。
【分析提示】
該預收賬款在正保公司200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為2 500萬元。
該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2 500-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2 500=0。
【說明】因其產生時已經計算交納所得稅,未來期間不需要納稅,不需要納稅也就是可全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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