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會計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資格管理部門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會計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各級財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會計資格的管理部門(除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資格管理。
在寧的部、省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在寧的部、省屬其他單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由南京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在其他各市、縣(區)行政區域的部、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由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各市、縣派駐省內其他地方的機構及單位,其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屬地原則,由駐地財政部門負責。
臨時人員、雇傭人員,一律視同所在單位正式人員,其會計資格分別按上述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無單位的人員,其會計資格由戶籍(居住地或暫住地)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 會計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
時間:2013-07-05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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