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會計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會計資格考試大綱、題庫、考試合格標準和考試管理相關規定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會計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五)監督檢查會計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 會計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省轄市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的統一部署,負責本地區會計資格考試考務的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考試報名開始15日前公布會計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時間:2013-07-05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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