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輔導消費稅14
第九節 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若干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應用舉例---多選】下列單位中屬于消費稅納稅人的有( )。
A.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首飾除外)的單位
B.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
C.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
D.金銀首飾生產單位把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批發零售單位
答案:A、B、C
二、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1、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上述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3、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
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三、應稅與非應稅劃分
四、稅率???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五、計稅依據
(一)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三)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四)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應用舉例】某金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經營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5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消費者銷售金項鏈20條,每條新項鏈的零售價格為2500元,每條舊項鏈作價800元,每條項鏈取得差價款1700元;取得首飾修理費2270元。該金店上述業務應納增值稅稅額( )元。應納消費稅為( )元
應納增值稅=(1700×20+2270)÷(1+17%)×17%=5270元
應納消費稅=1700×20÷(1+17%)×5%=1452.99元
相關文章
江蘇揚州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11月6日 (2011-10-27 11:20:00) |
江蘇宿遷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7:03) |
江蘇無錫市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4:41) |
江蘇鎮江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2:30) |
江蘇南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0:35) |
江蘇昆山市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09:30) |
江蘇蘇州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07:27) |
江蘇連云港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11月6日 (2011-10-27 11:02:58) |
江蘇泰州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開始 (2011-10-27 10:59:34) |
江蘇常州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10月25日開始 (2011-10-27 10:5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