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二》第一章精講講義:第6節
c.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的條件為:
①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②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3)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具體規定:
【思考】什么叫全部或部分放棄舊股
①存續分立:A=A+B
a.A原有股權100萬,股東甲30%,股東乙70%,分立為A(存續公司)50萬股權,股東甲30%,股東乙70%;B(新設公司)50萬股權(股比不定)。這叫不放棄舊股。
b.A原有100萬股權,股東甲30%,股東乙70%,分立為A(存續公司)50萬股權,股東甲10%,股東乙90%;B(新設公司)50萬股權(股比不定)。對于甲這叫部分放棄舊股。
c.A原有100萬股權,股東甲30%,股東乙70%,分立為A(存續公司)50萬股權,股東甲0%,股東乙100%;B(新設公司)50萬股權(股比不定)。對于甲這叫全部放棄舊股。
②新設分立:A=B+C
由于原公司不存在了,不管對于誰都是放棄舊股。
(4)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的特殊稅務處理:
①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對交易中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案例】國美并購永樂是典型的換股并購案例。其收購方案為:每股永樂股份換0.3247股新國美股份及現金0.1736元,涉及收購金額總值為 52.68億港元,其中現金為4.09億港元。永樂的股東僅僅需要就國美支付的每股0.1736港元現金,視作股權轉讓收入而繳納所得稅。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小結:
【解釋】一般的企業重組的所得計算就是公允價值減去計稅基礎,不乘后面的比例,特殊的重組就是多乘后面的系數,只有非股權支付部分才征收,股權支付部分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