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考生應按要求在報名網上準確填寫報名信息。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第五章 命題
第二十五條 全國統考和全國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六條 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特別是要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員均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試題不得委托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二十九條 試題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并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考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考試題。
第三十一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范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試
第三十二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日期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四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碩士、應用心理碩士、文物與博物館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碩士、應用統計碩士、稅務碩士、國際商務碩士、保險碩士、資產評估碩士初試設置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試題由招生單位自主選擇使用)。
第三十六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并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七條 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三十八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全國聯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進行。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后,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結束后,應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六條 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復試
第四十八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參加全國統考和聯考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分數要求。招生單位以國家基本分數要求為基礎,確定本單位考生進入復試的要求。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招生單位可自主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復試工作辦法并嚴格執行,復試工作辦法要在本單位互聯網平臺上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前應對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第五十一條 招生單位對擬接收的推免生必須在網上報名結束前1周完成復試及接收手續。復試工作由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二條 對同等學力考生除復試外,還必須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游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
第五十三條 審計碩士、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游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四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復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五條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復試。
第五十六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九章 調劑
第五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重視做好調劑工作,特別是對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跨學科的調劑復試要給予支持。對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學科門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考生(僅限于參加統考或聯考的考生)的調入和調出在考試科目的要求方面可從寬掌握。
第五十八條 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并公布。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五十九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一章 錄取
第六十二條 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考生初試和復試的成績、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素質、品德考核情況以及身心健康狀況,按照“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優惠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之外,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另設標準。
第六十四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錄取名單須經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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